上海市房屋先租後售試行辦法,為進一步搞活房屋租賃市場,加快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屋的流通,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全發展,現就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屋的先租後售管理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房屋先租後售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8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80902
- 生效日期:1998-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房屋先租後售試行辦法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發布)
為進一步搞活房屋租賃市場,加快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屋的流通,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全發展,現就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屋的先租後售管理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商品房及存量房屋先租後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並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權人擁有的存量產權房屋,採取先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再根據契約約定出售給該承租人的一種促銷行為。
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屋先租後售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房屋租賃和內銷商品房及內銷存量房屋(以下簡稱內銷房屋)的租後出售的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地局的領導。
三、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及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房屋業主)實施房屋先租後售,應在出租時與承租人簽訂房屋先租後售契約。
先租後售契約除應具備《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的租賃條款內容外,還應明確雙方當事人買賣該房屋的有關權利、義務、責任。其中必須包括:買賣該房屋的時限、價格;約定的買賣價格與實際成交時支付價款的計算方式;出租人解除與承租人購房約定的條件。
四、房屋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先租後售契約,可按上述規定自行擬定,也可使用市房地局制訂的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示範文本。
五、房屋租賃契約簽訂後的15天內,房屋業主與承租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房屋租賃證》)。
六、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經登記備案後,在契約約定的有效期限內,該出租房屋需設定抵押的,房屋業主應當事先取得承租屋人書面同意,並將先租後售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
七、在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書面同意放棄購房權利的,房屋業主不得將該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
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將該房屋先租後售的權利轉讓他人,但承租人徵得房屋業主的書面同意,可以將該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八、承租人根據先租後售契約約定購買其承租的房屋,必須在租賃契約屆滿前與房屋業主簽訂商品房出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契約(以下簡稱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並在契約中載明出售前承租人已租賃的時間、繳付的租金、該房屋出租時約定的買賣價和實際成交時支付價款的計算等內容。
九、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規定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申請和價格申報。辦理過戶申請和價格申報時,除應提交《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檔案外,還應提交已經登記的先租後售契約、《房屋租賃證》和承租屋人已交付的租金髮票、房屋業主出租該房屋的納稅憑證等檔案副本或影印件。
十、自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轉讓當事人過戶申請之日起,先租後售契約即自行終止。凡內銷房屋先租後售,房屋業主應在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申請的同時辦理註銷租賃登記;外銷房屋先租後售房屋業主則應在先租後售契約終止之日起的15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租賃登記。
十一、租賃期間,雙方當事人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先租後售契約的,則該契約中約定的有關買賣該房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解除或終止。
先租後售契約解除或終止後,雙方當事人再簽訂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均不再適用本試行辦法。
十二、本試行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