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廣東商會

上海市廣東商會

上海市廣東商會,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縮寫:GDCCS),成立於1995年2月,是在滬廣東籍人士創辦的企業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廣東商會
  • 外文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 成立於:1995年2月
  • 縮寫:GDCCS
上商會簡介,商會宗旨,商會職能,會長致辭,商會章程,

上商會簡介

成立於1995年2月11日,系全國首批成立的省級商會之一。商會成立以來,歷屆商會理事會堅守創會初心,始終將服務會員放在第一位,堅持傳承前輩經商理念,發揚“粵商”精神,定位打造“團結、合作、共享、開放、創新”的平台,以商會影響力和感召力熱情吸引和團結上海十餘萬粵商經營者。
會員由建築、新聞、電子、通訊、飲食、房地產、五金、衛生潔具、機電空調、百貨文教、服裝飾品、汽車用品、燈具、法律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家和專業人員組成。先後成立了上海市廣東商會商貿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電子通訊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百貨文教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服裝飾品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汽車流通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網際網路創業孵化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水產分會等分支機構。經過多年發展,其中有的分會作了合併和調整。商會現有會員以及固定聯絡成員千餘名。
上海市廣東商會堅持對外交流與合作,與全國眾多省市(地區)廣東商會以及廣東各地區在滬商會建立了密切交往機制;得到國際潮商總會、國際潮商經濟合作組織的支持;參與東南亞地區的經濟、金融、貿易合作交流;與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亞太總部建立了聯絡關係。
現任上海市廣東商會會長:林梅峰

商會宗旨

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粵商精神,團結粵商力量,促進交流,凝聚鄉情,共同合作發展。服務粵商需求,反映粵商需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加強粵滬兩地經濟交流,推動粵滬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上海市廣東商會
上海市廣東商會

商會職能

1. 協調商會在滬企業與企業之間、政府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2. 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收集市場信息,搭建網路平台宣傳粵滬投資環境,開展培訓;
3. 促進企業發展和粵滬經濟交流,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
4. 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5. 聯繫在滬粵商,建立以粵商為主體的社會組織的聯繫網路和資料庫;
6. 推薦各地招商引資項目,搭建交流平台,整合資源優勢,促進在滬粵商經濟交流與合作;
7. 承擔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廣東商會
上海市廣東商會

會長致辭

上海市廣東商會第八屆理事會會長林梅峰致辭
(2020年9月24日)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各位會員:
晚上好,在這秋高氣爽的怡人時刻,我們歡聚一堂。首先,請允許我代表上海市廣東商會新一屆理事會,向光臨今晚聯歡會的領導和嘉賓表示最誠摯的歡迎和最衷心的感謝!我要向各位提出懇請。懇請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各位會員在今後的歲月里,一如既往繼續給予我和我們上海市廣東商會積極支持和熱心幫助。光陰如箭,歲月當歌。上海市廣東商會已經走過25年。在這25年裡,我們一直得到了廣東省和上海市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厚愛。我們銘記在心,永遠感恩!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面對新形勢、新挑戰、新困難,我們上海市廣東商會有信心、有決心、有恆心引領和團結在滬粵商,不畏艱險,不怕困難,不斷進取,創造新天地!
上海市廣東商會
上海市廣東商會

商會章程

上海市廣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廣東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市異地商會登記管 理有關規定,由來自廣東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發起 組成,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成立了黨組織,中共上海市廣東商會臨時支部,上級黨組織是中共上海市普陀區長壽路街道委員會。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為促進上海、廣東兩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服務會員需求,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發展能力;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加強粵滬兩地經濟交流,推動粵滬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機構的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促進會員交流、服務會員需求、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加強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一) 協調商會在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 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收集市場信息,搭建網路平台,宣傳粵滬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 促進企業發展和粵滬經濟交流,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
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
(四) 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 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經 濟秩序;
(六) 履行商會社會責任,發揮商會在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七) 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 協調和加強商會、會員企業與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上海市總商會)的溝通和聯絡。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交流信息,促進發展、政企協調、培訓聯誼、提供服務。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遵紀守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 民主辦會。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 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 誠實守信。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 自主辦會。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廣東省在滬企業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該單位在本會行使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單位會員調整其代表,須經理事會確認。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代表單位會員參加本會。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取得本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授權的秘書處審核通過,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 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 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代表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 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程式;
(二) 制定、修改章程;
(三)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四) 制定、修改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五)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六)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 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 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產生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七)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九)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一)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補選的理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理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釆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紀錄製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較高公信力;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 熱愛社團工作,有自願服務社團的精神,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三) 在本領域內有較高威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四) 在本市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 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理事會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人選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創新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且不得為失信被執行人。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 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 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名,由會長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人選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於和善於提出意見。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由會員單位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會長、財務、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 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理事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督促調解方案的執行, 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代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 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 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年09月25日第八屆第—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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