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試行)》是2023年9月13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正文內容,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3〕2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9月13日
正文內容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強帳篷露營地規範管理,促進本市帳篷露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和旅遊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推動露營旅遊休閒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有明確經營主體,合法經營、面向大眾旅遊休閒需求,能夠提供帳篷露營服務或空間的場地。
第二條(總體原則)
本市帳篷露營地的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文明生態、安全有序、融合發展”的總體原則,順應人民民眾旅遊休閒體驗新需求,兼顧老年人、兒童、殘障人士群體特殊需求,擴大優質供給,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場地選址)
帳篷露營地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要求,依法依規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耕地、濕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得改變林地基本屬性。帳篷露營地應選擇在安全區域,避讓生態區位重要或脆弱區域,遠離森林防火區、防洪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區。涉及基建項目立項審批和環評審批的帳篷露營地,其選址應避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帳篷露營地建設與經營不應與河道管理範圍、堤防工程設施產生衝突,且不能對河道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鼓勵有條件的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鄉村振興示範村、美麗鄉村示範村、鄉村旅遊重點村、郊野公園、存量建設用地、環城生態公園帶、主題公園和開放休閒林地等,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劃出露營休閒功能區,提供露營服務。
第四條(場地經營)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規範登記註冊,露營項目涉及食品經營、公共場所衛生、高危體育項目等需要審批的應取得相關許可證;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生產經營相關規定,做好明碼標價,發布遊客須知,提供真實準確的宣傳行銷信息。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或場地提供方應在帳篷露營地配備安保、保潔人員並在人流高峰期間加強巡查;應根據帳篷露營地空間容量和環境容量科學核定最大承載量,合理規劃帳篷布局,配置充足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廁所等環衛設施,維持營地良好的衛生和生態環境。鼓勵有條件的帳篷露營地提供停車、淋浴、生活用水、自動售賣等便民服務。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或場地提供方應在帳篷露營地周邊、主要出入口設定標識;應告知帳篷露營地空間範圍、開放時間、活動內容、諮詢投訴渠道、場地提供方上級主管部門監督電話等相關內容,並及時做好信息動態調整與發布。
第五條(管理責任)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承擔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承擔場地使用監管責任。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承擔該場地主管責任。
各區政府承擔帳篷露營地屬地管理責任,引導本區帳篷露營地規範發展。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帳篷露營地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文化旅遊局負責市帳篷露營地管理政策制定和宣傳引導工作。
市商務委負責指導相關區對在商業場所範圍內設立帳篷露營地的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做好帳篷露營地的治安管理,督促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要求。
市規劃資源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做好帳篷露營地規劃工作,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耕地保護管理要求。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對轄區內的帳篷露營地開展生態環境監管。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指導各涉農區依法合規盤活利用農村閒置資源用於帳篷露營相關產業發展,並加強區域內帳篷露營地的屬地管理。
市水務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對轄區帳篷露營地開展水務監管。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相關區對帳篷露營地範圍內涉及衛生許可的公共場所開展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督促指導帳篷露營地場地提供方主管部門和相關區切實加強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做好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的登記註冊;指導相關區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加強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管;督促指導電子商務平台依法履行對平台內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的資質審核義務。
市體育局負責對帳篷露營地涉及的高危體育項目進行審批、監管和指導。
市綠化市容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對在開放休閒林地內設立帳篷露營地的監督管理;指導相關區做好帳篷露營地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規範配置、定期維護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運管理;指導相關區做好帳篷露營地周邊道路的清掃保潔和公共廁所的保潔管理。
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指導相關區對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的日常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帳篷露營地場地提供方上級主管部門和屬地管理部門對帳篷露營地開展綜合治理,對帳篷露營地從業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對非森林草原防火區域內的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精神文明辦負責指導文明露營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平台責任)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核驗、登記入駐平台的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經營證照等信息,並定期核驗更新。
第七條(社會治理)
帳篷露營地的經營活動應符合城鄉基層社會治理要求,在街道、鄉鎮和村民委員會指導和督促下,維護社會友好和諧,預防和避免糾紛。鼓勵成立帳篷露營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行業經營公約,加強行業自我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安全管理)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承擔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應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嚴格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嚴格遵守消防、食品、衛生、防災、燃氣、用電、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方面要求;應配備必要的監測預警、消防設施設備,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相關應急預案,強化值班值守,加強應急演練;應強化安全風險管控,深化帳篷露營地隱患排查治理,消除帳篷露營地各類安全風險隱患,堅決防範安全事故發生。應加強治安管理,強化現場人流監測疏導、應急處置等工作,鼓勵在帳篷露營地安裝監控設施等安全管理設備。在帳篷露營地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安全許可申請或報備。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嚴格落實森林草原火災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謹慎使用大容量戶外移動電源,並強化對遊客的防火宣傳教育,明確告知遊客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要求,嚴防煤氣中毒等安全事故發生。可燃放煙花、篝火、燒烤、烹飪的營地,經營主體應加強明火管理,確保明火遠離易燃物,使用明火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並在明火區域配備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落實災害預警發布主體責任,強化汛期、極端天氣期間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市防汛防台專項應急預案,一旦營地所在區內啟動防汛防台Ⅲ級及以上回響行動或發布大風、暴雪等黃色及以上預警信息時,應立即關閉營地,將已接待的遊客轉移到安全避險場所。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配備與露營地規模和類型相匹配的緊急救援場所和器材,明確定點聯繫醫院。帳篷露營地內從業人員應參與應急救護培訓,並掌握相應急救技能。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應與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應在帳篷露營地及周邊設定野外安全導覽標識和安全提示,嚴格天幕、帳篷的風繩、地釘等安全管理,有條件的營地應對天幕進行分區管理。鼓勵保險機構創新推出露營旅遊休閒保險服務,圍繞場地責任、設施財產、人身意外等開發保險產品。
第九條(生態環境)
帳篷露營地生活污水有納管條件的應達標納管排放,無納管條件的應採用抽運處理,禁止未經處理達標直接向環境排放。禁止焚燒秸稈、枯枝落葉等產生煙塵的物質。鼓勵推廣採用電等清潔能源的烤爐。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開展露營活動,禁止燒烤、清洗車輛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禁止隨意丟棄露營垃圾。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應配齊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和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共同制定噪聲控制規約,做好遊客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對違反噪聲控制規約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遊客,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予以勸阻。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應根據已開放的綠地、草坪等植物生長周期和特性,實行場地輪換制度,合理規劃帳篷露營地開放和綠化養管周期,確保維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和景觀風貌。
第十條(監管執法)
市、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自身職責落實帳篷露營地監管,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開展帳篷露營地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建設帳篷露營地、開展帳篷露營經營,以及參加或自發開展帳篷露營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產業融合)
鼓勵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與文博、演藝、美術、教育等相關機構合作,結合音樂節、藝術節、體育比賽等民眾性活動,充實服務內容。鼓勵露營與鄉村資源、戶外運動、自然教育、休閒康養等結合,打造優質產品。鼓勵配套餐飲、活動組織、外賣配送等服務,提高露營旅遊休閒品質。
第十二條(打造品牌)
鼓勵帳篷露營地實施露營地建設與服務有關標準,加強標準引領,持續提升硬體設施、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最佳化產品品質,打造帳篷露營地品牌。
第十三條(宣傳推廣)
鼓勵各類媒體堅持正確導向,樹立健康文明的帳篷露營旅遊休閒消費觀念,培育帳篷露營市場。鼓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組織開展帳篷露營地活動,樹立帳篷露營地發展典型,促進帳篷露營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四條(安全文明)
遊客參加或自發開展帳篷露營的,應選擇合法的露營地或場所,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遊客做好帳篷露營的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和引導,做好自身安全防範。
遊客踐行本市“新七不”規範,培養文明、綠色、安全露營習慣;遵守露營地空間範圍管理要求,自覺做好公共環境衛生維持、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設施規範使用等;規範使用天幕、帳篷的風繩、地釘等,並主動提醒周圍遊客注意安全;自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踐行“無痕露營”出遊方式。
第十五條(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