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安徽企業協會

上海市奉賢區安徽企業協會

上海市奉賢區安徽企業協會是以在奉安徽企業家為主、其他各方有共識的成員自願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奉賢區安徽企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11年4月26日
  • 成立地點:上海市奉賢區南郊賓館
  • 成員組成:以在奉安徽企業家為主、其他各方有共識的成員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上海市奉賢區安徽企業協會是經上海市奉賢區合作交流辦批准,在上海市奉賢區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上海市奉賢區安徽企業協會和上海市奉賢區工商聯安徽商會,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對外簡稱:上海奉賢安徽商會。於2011年4月26日在上海市奉賢區南郊賓館正式成立。
上海奉賢安徽商會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立足奉賢,服務會員企業,加強合作交流;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團隊優勢,整合資源,促進會員單位做大做強,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上海奉賢安徽商會幾百家會員單位分布在奉賢區各鎮、園區。涉及到市政工程建築、房地產開發業;高新技術製造加工業;現代物流配送運輸業;農業生產合作社種養殖業;食品生產釀酒業;五金化工建材業;服裝針織製鞋業;餐飲娛樂休閒保健服務業;信息諮詢投融資業;文化教育廣告宣傳設計印刷等行業。
上海奉賢安徽商會是奉賢區政府與安徽在奉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在奉安徽企業的服務中心,肩負著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宣傳政策、信息傳遞、法律諮詢,人才培訓、合作交流、項目論證、融資服務等工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奉賢區安徽企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奉賢區安徽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立足奉賢,服務會員企業,加強奉賢區和安徽省市縣的合作和交流;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發揮團隊優勢,整合資源,促進會員企業做大做強,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奉賢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奉賢區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奉賢區解放東路1008號綠地翡翠大廈726-728室。
第二章 主要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發揮政府和企業間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二)面向會員單位,為安徽在奉賢的企業提供服務,充分利用和大力開拓上海市場,努力發揮奉賢和安徽省市縣的優勢,促進交流合作;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人才、培訓、管理、融資、法律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務。支持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廣泛聯絡各地各界人士,組織聯誼活動,加強交流互動,增進友誼;
(五)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指導,履行委託的職能。開展經濟、科技、貿易、人才等領域的合作,舉辦專題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發揮本會網站作用,及時傳達信息,介紹國內外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
(六)教育、引導、鼓勵和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公益事業活動,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人才培訓、傳遞信息、合作交流、諮詢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主要在奉賢安徽企業中吸收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也可以吸收熱心於本會事業的其他人士加入本會。程式是:承認章程、自願入會,填寫會員登記表,介紹人簽署意見,經會長會議批准,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和贊助。
第十二條 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負責人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本會設會長1名,秘書長1名。副會長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由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組成的會長會議,是本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四年,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職權(第十四條第二款除外),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時,可指定一名副會長臨時負責。會長長期不能主持工作時,經會長會議成員1/3人數提議,召集專題會議推薦出新會長人選,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在會員大會上表決通過,變更登記生效。
會長會議活動每三個月應舉行一次。由副會長單位輪值負責(為期三個月),負責主持會議、提供活動場所及經費等。
第十六條 會長會議的職責:
(一) 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長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會長會議;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本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十八條 秘書長對會長會議負責,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會長會議審批;
(四)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選;
(五) 報告工作情況;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需設立分支機構的,經協會申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企業贊助;
4、開展服務活動獲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兼職出納員,委託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代理財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第六章 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條 本會涉及到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業務範圍的變更,經會長會議研究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全部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生效。未盡事宜,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從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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