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辦法

《上海市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辦法》是由上海市司法局於2021年12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辦法
  • 印發時間:2021年12月
  • 印發機構:上海市司法局
檔案內容
上海市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規範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工作,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根據《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以及法務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是指對有關人員是否具備與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對下列人員的執業能力測試:
(一)申請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人員;
(二)申請延續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有效期的人員;
(三)申請變更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登記事項的人員。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定期考核需要,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執業能力測試的,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基本原則) 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工作;各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市司法鑑定協會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測試方式) 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採取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對參加測試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考核評價。
第七條(評審專家組)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司法鑑定不同專業領域,選取相關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每個專業領域的專家評審組人數不少於5人且為單數。
評審專家原則上應當為具備高級職稱的鑑定人,執業範圍應當包含評審的專業領域。評審組專家的專業能力應當覆蓋評審的所有專業分領域及項目。
第八條(測試內容與標準) 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的內容,按照《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有關要求執行。
專家評審組依照《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的評分標準及要求進行綜合評分,出具測試結果。
第九條(測試結果運用) 市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列人員作出是否準予登記、延續或者變更登記的決定。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定期考核需要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執業能力測試的,測試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定期考核的參考依據。
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登記評審時,該機構有關人員已經參加過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的,測試結果可以作為評定其專業技術能力的依據。
第十條(迴避) 評審專家與參加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的人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一條(違紀處理) 參加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測試的人員違反測試紀律,或者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影響測試結果的,測試結果無效。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及專家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要求,確保測試結果客觀、公平、公正。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評審專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干預、妨礙測試工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1月30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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