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僑界知識分子聯誼會

上海市僑界知識分子聯誼會是以本市具有歸僑僑眷(含留學歸國人員)身份、大學以上學歷、副高以上職稱的中高級知識分子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僑界知識分子聯誼會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 地區:上海市
  • 主要任務:積極反映僑界知識分子的需求等
機構簡介,主要任務,聯誼會章程,

機構簡介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促進社團建設為抓手,積極發揮僑界知識分子“僑”和“知”的優勢,拓展僑務工作領域,達到匯聚僑界精英,發揮智囊優勢,深化該會作用的目的,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本會登記的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主要任務

(一)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活動。
(二)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僑務政策、貫徹黨和政府關於留學歸國人員、僑界知識分子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加強學術交流,舉辦有關涉僑工作、上海科技經濟發展等項目的論壇、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
(四)發揮會員(理事) “僑”和“知” 的優勢,為深化上海僑務工作建言獻策,為構建和諧社會積極貢獻;
(五)維護會員(理事)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僑界知識分子的需求,協作解決困難和問題。

聯誼會章程

上海市僑界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僑界知識分子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是以本市具有歸僑僑眷(含留學歸國人員)身份、大學以上學歷、副高以上職稱的中高級知識分子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促進社團建設為抓手,積極發揮僑界知識分子“僑”和“知”的優勢,拓展僑務工作領域,達到匯聚僑界精英,發揮智囊優勢,深化該會作用的目的,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的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29號11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活動。
(二)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僑務政策、貫徹黨和政府關於留學歸國人員、僑界知識分子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加強學術交流,舉辦有關涉僑工作、上海科技經濟發展等項目的論壇、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
(四)發揮會員(理事) “僑”和“知” 的優勢,為深化上海僑務工作建言獻策,為構建和諧社會積極貢獻;
(五)維護會員(理事)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僑界知識分子的需求,協作解決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具有僑界知識分子特點的學術交流考察、會議、經濟文化活動等活動,促進會員(理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會員(理事)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本屆個人會員均為理事,以下稱理事;單位會員下稱單位理事)
第九條 會員(理事)入會資格:上海僑界知識分子凡符合下列條件,並承認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理事。
(一)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系統:具有歸僑僑眷(含留學歸國人員)身份、副高以上職稱的知識分子。
(二)經濟、建設、金融系統:具有歸僑僑眷(含留學歸國人員)身份、大學以上學歷、在本領域取得較大成果的知識分子。
(三)部分本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具有大學以上學歷的歸僑僑眷(含留學歸國人員)的知識分子。
(四)其他方面的各類知識人才。
第十條 單位會員(理事)入會資格:本市各區縣、大口、高校、文化、體育、科研等單位的僑務部門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理事)。
第十一條 會員(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密切同海外和港澳親友的聯繫,提供信息,牽線搭橋,為實現本會宗旨建言獻策。
第十三條 會員(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理事)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理事)大會每屆任期4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理事)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理事)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理事)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本會工作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五)決定本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指導其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聘請或授予對本會有較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長、名譽顧問、名譽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通過常務理事會選舉。但補選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理事)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60周歲,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繼續在下一屆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但因特殊原因會長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可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員(理事)和社會捐贈;
(三)機關團體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理事)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會員(理事)大會通過,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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