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倉儲行業協會,成立1988年9月,是由從事物流倉儲行業的經營管理企業和相關科研教育的企業及個體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倉儲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Warehouses snd Storage
- 縮寫:STAWS
- 時間:一九八八年九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主要職責是∶
- 組織舉辦行業各類業務人員的技術素質培訓;倉庫技術諮詢;物流倉儲信息的交流發布及物流倉儲業務的招商及推介活動。
- 制定不同類型性質倉庫的安全服務標準和質量管理標準。
- 開展國內外倉儲物流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考察和合作活動。
- 配合工商和消防部門,對進入行業的各類倉庫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 參與有關對行業改革、發展和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 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經營並按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開展自律活動。
協會依據行業有關特點,目前設有商業、糧食、外經貿、及郊區四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為協會常設機構。自成立二十多年來,協會積極開展國內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經常舉辦業務研討和行業專題講座,不斷組織國內外行業考察活動,舉辦各層次業務人員培訓,定期出版內部刊物。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上海市倉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Warehouses and Storage.縮寫:STAW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從事倉儲物流的經營、生產、管理、科研、教學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中發揮積極作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倉儲行業的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倉儲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會員企業遵紀守法,規範經營,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二) 收集、整理國內外倉儲行業的發展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辦好協會內部刊物,及時向會員傳遞。
(三) 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業務推介活動。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和合作。
(四) 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 制訂行業內有關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事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市從事倉儲物流經營的企業和其它與本行業相關或相配套的生產、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 自願加入本會。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的章程;
執行本會決議;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組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更名、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九 )決定專家委員會的專家聘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徵求相關意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其它方式進行。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 四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辦公室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並設立專家委員會。本會根據實際情況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