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國語大學校長辦公會議制度

《上海外國語大學校長辦公會議制度》是學校的一項重要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外國語大學校長辦公會議制度
  • 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 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 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與工作效率
總則,議事範圍和議題確定,組織實施和決策程式,紀律監督,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與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校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和處理的重要會議。

議事範圍和議題確定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和決策範圍包括:
1、傳達上級的重要檔案或會議精神,結合學校情況研究討論貫徹措施;
2、根據黨委關於學校工作的重大決策,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計畫、工作步驟和實施辦法;
3、校領導交流通報各自分工工作情況、信息及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項;聽取各部門、各院、系(所、中心)重要事項和工作方案的匯報,並就請示的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4、對學校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改革措施、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設定與調整等,醞釀擬定方案,提交黨委常委會決定;
5、討論決定和處理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招生、對外合作、資產管理和行政管理中的有關重要問題;審議決定院系、學科、專業行政機構的設定與調整;討論決定學校年度行政工作計畫和學期工作安排;
6、審議和審定以學校行政名義發布的涉及學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檔案以及以學校行政名義上報主管部門的重要檔案;
7、決定涉及學校校譽或品牌形象的重大事項;學校榮譽職位及稱號的授予;決定重大獎勵與處分;決定重要法律關係確定和涉及學校長遠承諾的決策事項;
8、討論確定學校科級幹部的選拔與聘任;
9、討論初審校年度財務預、決算並提交黨委常委會決定;
10、研究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處理的其他工作和突發事件。
凡各單位、各職能部門和分管校領導在自己職能範圍內可以決定,可以協調解決的問題,一般不列入校長辦公會議議題。
第四條會前須認真確定會議議題。校長辦公會議題由校領導和各職能部門根據需要提出,由校長辦公室匯總後提出議題方案提交校長或校長委託的校領導審定。議題一經確定,一般不再變動。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增減議題,須報校長決定。議題確定後,由校長辦公室通知出席人員、列席人員和有關部門參會人員作好準備。
第五條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的議題,有關單位應事先做好充分準備,要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充分醞釀,形成比較成熟的可選方案。
涉及其他職能部門、院系或直屬單位的議題,應當事先充分協商並達成基本一致意見。如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將不同意見如實匯報。
1.涉及重要決策和重要項目的議題,應當事先充分論證,必要時須就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徵詢專家意見。
2.涉及各專業委員會職責範圍的議題,應當事先由委員會充分討論並提出審議意見。
3.涉及師生重大切身利益的議題,應當事先廣泛聽取師生意見和建議。要充分研究相關政策,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4.涉及校名校譽、學校權益、法律糾紛等議題,應當事先諮詢法律顧問單位或法律專家意見。
5.涉及經營、開發、對外合作方面的議題,應有利弊分析、風險分析和願景展望等內容。
第六條議題材料須提前五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工作。材料應主要包括議題提出的背景、調研意見、相關部門協商意見、建議方案或備選方案、需會議決定的事項等。校長辦公室編制的《校長辦公會議題申請表》供各職能部門參考(附後)。
第七條校長辦公室負責初審會議材料和會議議程,報校長審定。材料和議程經校長審定後,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呈送參會人員,以便做好議事準備。
第八條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的緊急事項,經校長同意,可將議題材料書面徵求全體校領導意見。校領導反饋明確意見後,由校長和書記商議決策,並於下次會議通報。

組織實施和決策程式

第九條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黨委書記或一位副校長召集主持。出席範圍為: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總會計師、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黨委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列席會議,同時根據會議議題需要邀請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
第十條校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包括議題徵集、材料審核、會務安排、會議記錄、編髮紀要和檔案歸檔等。校長辦公室應確定專人列席會議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形成會議紀要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周五上午。如遇重大或急辦事項可臨時舉行。
第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要堅持按程式進行,會議堅持一題一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主匯報,如有必要相關單位可參加匯報或回答問詢。參會人員應圍繞該議題進行充分討論,對提請決策事項提出處理建議與意見,然後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議事並作出決定的過程,必須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體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對會議所議事項,由校長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
第十四條主持人根據討論意見歸納集中,明確決定內容、醞釀內容、緩議內容等。會議形成決議或決定時,須根據會議確定的分管校領導、責任部門和負責人予以落實,明確完成的時限和具體要求。具體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主動地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決策執行落實。校長辦公室協助校領導開展督辦檢查和落實情況的反饋工作,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校領導報告。
第十五條校長辦公會議的決定或決議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遇新情況、新問題、不適宜或不能按原決議或決定執行時,可由分管校領導提請校長辦公會議複議。緊急情況下需臨時調整原決議,可由校長徵求其他校領導意見後進行調整,並在下次校長辦公會議上通報。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室根據會議記錄和主持人結論性意見起草《校長辦公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和《校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
《會議紀要》內容應準確、完整、如實地反映會議討論情況和決策情況,具體包含:
1.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記錄人。
2.綜述審議討論情況。
3.議題審議的結果和決定。
4.主持人要求記錄的事項。
《通報》內容包括會議審議的內容和決定事項。
校辦將起草的《會議紀要》和《通報》報校長審定。《會議紀要》通過OA系統報全體校領導,發各有關職能部處和二級院(系)正職負責人。各單位須按照《會議紀要》精神和要求貫徹執行。《通報》向全校發布。
第十七條會議存檔材料包括議題材料、會議簽到單、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

紀律監督

第十八條預先未列入會議的議題,一般不臨時動議。
第十九條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在可能情況下,可事先對議題留下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校長辦公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討論人事問題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問題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親屬的問題時,有關人員必須迴避。
第二十一條參加會議人員應自覺遵守會議紀律,凡涉密事項,要嚴格保密;凡未作出決定的討論醞釀內容,應避免事前傳播。對於泄密行為,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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