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國語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內容是差旅費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外國語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
- 內容:差旅費管理
- 地點:上海
- 類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第三章 住宿費,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第六章 報銷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差旅費支出管理,規範差旅費的報銷標準與程式,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行[2014]90號)和《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教財廳[2014]26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部處、院(系)、中心(所)(以下簡稱各部門)的教職工和學生(以下統稱出差人員),因公臨時到上海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的報銷管理。
第三條學校因公出差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部門在審批出差時,必須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教學、科研、公務等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四條無論使用何種經費,所有出差人員在每次出差前均必須填寫“上海外國語大學因公出差審批表”(附屬檔案一)。
填寫出差審批表時,必須寫明出差人員姓名、出差時間、出差任務和詳細行程等內容。
第五條出差人員提出因公出差申請後,按學校相關規定程式進行審批。事先未辦理出差審批手續的人員,一律不得出差。私自出差的,所有費用由個人承擔,不得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到上海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部級、院士和相當於院士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司局級、正高級職稱及專業技術崗位工資在五級(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餘人員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為確保全全和節約差旅費開支,出差人員不得使用私車或私自包車出差。
第十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乘坐飛機、火車或者輪船的,允許購買交通意外險。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報一份交通意外險,多買費用自付。出差較多的人員,也可每年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但在一年投保期內,不得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住宿費是指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住宿費限額標準按照財政部分地區制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附屬檔案二)。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按財政部另行發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其他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一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給予的一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照財政部分地區制定的標準包乾使用(附屬檔案二)。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繳納一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學校的因公出差審批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監督、審批和管理,對本部門出差審批制度執行情況、出差活動的必要性和真實性,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並配合財務處把好差旅費的報銷審核關。
第二十三條出差人員在完成因公出差任務後,應在1-3個月內到財務處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出差人員在辦理報銷手續前,應填寫“上海外國語大學差旅費報銷單(附屬檔案三)”,並由承擔差旅費的部門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和經辦人在報銷單上審批簽字。
第二十五條出差人員在辦理報銷手續時,應向財務處提供內容填寫完整、審批手續齊全的下列單據作為報銷憑證:
1.上海外國語大學因公出差審批表;
2.上海外國語大學差旅費報銷單;
3.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其他交通費等原始單據;
4.經費結算憑證;
5.其他憑據(會議、培訓通知或邀請函等)。
第二十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凡乘坐實行實名制購票制度的飛機、火車、輪船、長途客車出差的,報銷時機票、車票、船票、車票上的姓名應與出差人一致。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等憑據按實報銷。
第二十七條乘坐飛機的出差人員在報銷機票費用時,應同時提供蓋有售票單位財務或發票專用章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原件,或機打稅務發票(發票上須標明起始地、目的地和時間)原件,以及飛機登機牌。
第二十八條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二十九條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個人包乾使用。在途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如果出差期間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且個人未繳納一伙食費,報銷一伙食補助費時應如實說明情況,扣除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自然(日曆)天數後,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一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條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個人包乾使用。出差人員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計程車費用、磁懸浮列車車票費用、專線客車費用在包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行報銷。
如果出差期間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且個人未繳納相關費用,報銷市內交通費時應如實說明情況,按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自然(日曆)天數扣除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一條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一般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對於以下情況,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1.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等,憑邀請方負擔住宿費的有效憑據,可以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2.對於開展科研協作項目,協作單位提供免費住宿的,憑協作方提供的有效證明檔案,可以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3.對於開展調研,住在不能取得賓館住宿費發票場所的,由出差人員提供住宿說明,由經費負責人審批簽字後,可以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二條財務處應嚴格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於未經批准出差、沒有差旅費預算或超預算的經費項目、審批手續不全、超範圍和超標準開支,以及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發票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因公差旅費,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出差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出差人員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報銷。其中,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第三十五條出差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主辦單位統一收取的會議註冊費、培訓費、資料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市內交通費等費用,可以憑據按實報銷。但報銷差旅費時應當扣除會議期間的一伙食補助和包乾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六條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事先經部門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七條出差人員在上海市郊區參加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一般不報銷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如果主辦單位統一收取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註冊費的,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標準報銷。
第三十八條校內各部門因教學、合作科研、舉辦會議或講座等學術交流工作需要邀請校外專家來校,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來回交通費和在校期間的住宿費,但不得同時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九條凡按規定從上海以外地區調入學校工作的人員,其因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第四十條上海外國語大學附屬外國語學校,上海外國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學校全資或控股企業(含其下屬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