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國語大學對本校教職員及學生學術活動管理規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外國語大學學術規範
- 目的:發展和繁榮教學和科學研究事業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院校:上海外國語大學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法律法規,第三章 學術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和繁榮我校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事業,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上海外國語大學學術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上海外國語大學教職工和學生的學術活動。
第二章法律法規
第三條 在學術活動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執行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學校的有關教學和科學研究管理規定。
第四條 在他國或地區進行國際交流和合作中,嚴格遵守所在國或地區及國際上相應的法律法規。
第三章 學術規範
第五條 在學術活動中倡導以下學術道德:
1.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學規律為己任,用學術創新服務社會。
2.尊重學術自由,自覺維護科學的尊嚴和國家、學校的學術聲譽。
3.以德修身,恪守學術規範,堅持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和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
4.發揚科研協作和團隊精神。
5.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腳踏實地、勇於創新的學術作風。
第六條 在學術研究中遵守以下規範:
1.開展學術研究應首先檢索有關文獻,承認並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
2.在申報教學和科研項目前,對項目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在立項的有關材料中,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該項目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參加人員的資質和教學科研能力、完成項目的學術價值、預期經濟效益或項目目標、所需經費及有關技術指標等。
3.在申報教學和科研項目時,如需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須徵得成果所有人的同意;負責人和參加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學術活動指導人員、實驗等輔助人員;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時要如實填寫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和工作基礎;簽名具有法律依據,需要他人簽名的,不得代替簽字。
4.在研究過程中如實記錄並報告實驗結果和統計資料。
5.承擔各級各類教學和科研項目,必須遵守項目審批(委託)單位的規定,按期開展項目研究,接受中期檢查,上報階段成果,按時辦理結題手續。如項目因故終止或延期,應按項目審批(委託)單位的規定提交申請,經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在學術引文中遵守以下規範:
1.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應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實質部分。
2.對他人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翻譯和注釋,應力求全面、客觀、公正、準確。
3.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一手資料為原則;從他人作品中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4.所有引用應按學術論著所發表的刊物(書籍)規範標註。
第八條 在發表論文、出版論著和呈報成果時遵守以下規範:
1.作品署名:合作作品應按在學術成果產生過程中所作貢獻大小,並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確定署名順序,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間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亦應符合法律規定;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作品主持人對作品負主要責任;學生的作品簽署導師姓名須經導師同意,指導教師作為學生作品合作者時,應負主要責任。
2.圖書出版時,應正確標識作者的創作性質,即準確界定“著”、“編著”、“主編”、“參編”、“譯”、“校”、“注”、“資料彙編”等不同的創作類型。
3.彙編、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論文集等,以及翻譯、改編、彙編、注釋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以演繹為新的作品並發表的,應徵得原作品著作權或出著作權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關的授權。
4.學術論文、論著文本應規範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
5.學術成果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獲得著作權所有者的許可,並註明出處。
6.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應與資助申請和立項通知中的內容相一致。發表成果應註明資助來源及名稱,實事求是地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7.在教學和科研成果的呈報、歸檔及使用成果填報各種材料時,應確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實性。
8.應經學校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完成論證和鑑定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後,對外公布。
第九條 在學術評價中遵守以下規範:
1.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採用雙向匿名、同行專家評審、引文計量分析等科學評價方法,實行迴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和專家信譽制度,建立評審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
2.堅持以學術價值、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套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參與各類推薦、評審、論證、鑑定、職稱評定、答辯、項目評審、評獎等學術活動時必須秉公持正,評價意見應措辭嚴謹準確。評價專家要對其評價意見負責,並對評價過程保密。
4.被評價者不得干擾學術評價過程。
第十條 在學術批評中遵守以下規範:
1.批評者應以學術為目的,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力,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力。
2.在學術作品的創作及評論中,應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其他權力。
第十一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
1.捏造、篡改實驗數據: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2.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未經同意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他評審中獲得的具有原創性質的學術信息、研究計畫、學術思想等。
3.抄襲:將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不註明出處。在自己的論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襲部分占20%以上(含20%)為嚴重抄襲。
4.重複發表:為達到某種目的,在公開出版的報紙、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簡單重複發表自己的教學和科研成果。
5.偽造: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或向新聞媒體、公眾場合發布相關信息時,不如實報告自己的學術經歷、職稱、學術兼職、學術成果或學術成果性質;偽造專家鑑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6.泄密: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7.私自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
8.濫用學術權力:在學術活動中,行賄或受賄,為謀取某種利益,找別人代寫論文(包括學術論文和學位論文),或將自己的學術成果贈與未參加人員享用。
9.濫用學術信譽: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不恰當地使用個人通信中的評價材料。
10.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的行為:包括重複申報已立項的科研項目,不正當地獲取學術榮譽,誣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學術觀點,申報科研項目或申請職稱晉升時謊報成果,包庇縱容學術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