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規劃學會

上海城市規劃學會(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Shanghai)成立於2008年11月,秉承在“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指導下,積極開展專業調研、課題研究諮詢、學術交流等活動,提高上海城市規劃的理論與實踐水平,為上海城市規劃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的宗旨,按照“學科為本、學術為魂、開門辦會、服務會員”的辦會原則,匯聚上海市城市規劃工作者、城市規劃和相關學科的專家、學者,以及從事城市規劃、城市發展研究的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努力搭建城市規劃交流平台,活躍城市規劃學術氛圍,促進城市規劃理論發展,繁榮城市規劃學科事業。上海城市規劃學會現有單位會員9個,個人會員300餘人。已先後組織開展了“長三角城市群協調發展”、“黃浦江兩岸地區規劃實施評估”、“上海市大型城市社區規劃設計導則”等規劃沙龍、專家研討會,並舉辦了多次學術報告會,推廣了城市規劃和相關領域先進理論、適用技術的交流借鑑,同時加強了城市規劃和相關學科知識的宣傳普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城市規劃學會
  • 外文名: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Shanghai
  • 地點:上海
  • 成立於:2008年11月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上海城市規劃學會始終將“服務規劃、服務會員、服務社會”作為辦會的出發點和目標,著力為社會各界提供規劃項目、研究課題的策劃、論證、招標組織、科技成果的評審驗收,以及諮詢、培訓和科學普及等服務。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城市規劃學會。英文名稱是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Shanghai,縮寫UPSS。
第二條本會是由上海市城市規劃工作者、對城市規劃及相關學科有一定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科研單位、相關學術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上海市廣大城市規劃工作者,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研究貫徹宣傳國務院批准的上海城市總體規劃,執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在“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指導下,積極開展專業調研、課題研究諮詢、學術交流等活動,提高上海城市規劃的理論與實踐水平,為上海城市規劃建設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會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同國內外和地區間學術團體的友好交流,促進城市規劃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者之間的交流。
(二)傳播推廣城市規劃和相關領域先進理論和適用技術,宣傳普及城市規劃、經濟、社會、文化、公共政策和相關學科知識,組織規劃成果和學術論文評優活動。
(三)組織重點課題的探討和調研,參與城市發展戰略、經濟社會文化政策、重大工程項目規劃的研討、論證、諮詢。
(四)接受委託進行規劃項目、研究課題的策劃、論證、招標組織、科技成果的評審驗收等技術服務工作。
(五) 組織城市規劃和相關領域的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專著、科普讀物和其他出版物。
(六)舉辦為城市規劃和相關專業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反映其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先進工作者。
(七)其他相關業務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究、套用、交流與評審、諮詢、培訓、科學普及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承認本會章程; 自願加入本會; (三)個人會員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取得中級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城市規劃和相關專業工作者;
2、 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和相關專業工作滿5年者;
3、 從事城市規劃和相關專業工作多年、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學術水平或重大貢獻者;
4、 熱心並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從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領導工作有經驗、有成績者。
(四) 單位會員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科研單位及相關的學術團體。
第十一條 對本學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有重要貢獻的專家、學者、領導,本學會可授予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的稱號。
(一)資深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經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稱號:
1、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
2、 曾擔任本會理事、從事城市規劃與相關工作30 年以上並有高級職稱者;
3、 雖未擔任本會工作,但從事城市規劃與相關工作30 年以上,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二) 榮譽會員:對本學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學會開展學術交流的外籍、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專家、學者,經本人申請,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三) 名譽理事長、顧問:對本學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領導、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學會名譽理事長、顧問稱號。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優先取得或訂購本會的學術資料和刊物;
(七)有權要求本會在技術諮詢、論證、評議或舉辦培訓班等方面給予協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舉行;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 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內設若干專業學術委員會,以及秘書處、學術部、諮詢服務部、對外聯絡部等辦事機構。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它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 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發生分立、合併的;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08年11月12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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