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關注的領域:
兒童發展與家庭救助、社區建設、殘障人士與長者關懷、行業支持以及特定項目性資助
我們的使命:
支持民間公益、推動公益創新、促進行業發展
理事成員
榮譽理事長
丘仲輝
秘書長:王宛馨
理事
盧漢龍
顧曉今
朱雪蓮
何文
凌春香
桑玉成
劉濤
徐以驊
王宛馨
監事
鄭丹丹
鐘穎
王宇月
組織架構
所獲獎項
2013年 浦東新區第五屆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月“最佳社區公益活動創意獎”
2014年 2014年浦東公益園公共事務參與先鋒單位
2015年 2015年浦東新區第七屆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月中榮獲“最具特色獎”
2016年 浦東公益服務園(基金會園)公共事務參與先鋒單位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仁德基金會。英文名稱為 Shanghai Rende Foundation(縮寫SR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從事的是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上海市,其它非公募活動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境內。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推動公益創新,促進社會和諧。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四百萬元,來源於南京愛德發展有限公司的捐贈資金(以下簡稱發起人)。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633號5號樓B2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和開展養老助殘、兒童救助、防災減災、家庭扶助等各類公益慈善項目;
(二)資助和開展公益組織培育和發展工作;
(三)資助和開展公益行業人才培訓與服務;
(四)資助和開展公益交流、研究和宣傳工作;
(五)資助和開展其他與民政業務相關的公益項目和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愛祖國和人民,擁護改革開放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政策;
(三)熱心公益事業,認同機構價值觀,積極參加理事會會議,擔任專業委員會工作,履行理事的職責;
(四)具有一定的社會資源、社會影響力或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發起人、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理事長應由發起人提名的理事擔任;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先徵得發起人同意,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擁有參與決策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理事的職責;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積極宣傳、支持和參與本基金會包括公益籌資在內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經兩次書面通知,理事仍不出席會議的,視為委託理事長出席會議並表決。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發起人、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以及受上述人員實際控制的單位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投入人對本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公益活動;
(二)根據捐贈協定約定的具體用途;
(三)業務活動和管理費用;
(四)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五)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基金會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
(一)一次性募捐超過1000萬元的活動;
(二)單個資助額超過200萬元的項目;
(三)其他用於基金會保值、增值超過500萬元投資項目;
(四)關於開展重大募捐、投資活動的決策程式包括:受理秘書長辦公會議關於重大募捐、投資活動的書面報告;組織人員對重大募捐、投資活動進行綜合評估;以及召開理事會對重大募捐、投資活動進行決策。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機構的官方網站上和行業信息平台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其他情形需要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剩餘財產應捐贈給與本基金會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愛德基金會,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2013年7月31日按政府相關部門指導對本章程略加修改完善,取得所有理事一致書面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