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司法鑑定人變更由相關廳行政事務受理廳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門峽市司法鑑定人變更辦理指南
- 受理部門:行政事務受理廳
事項名稱,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
司法鑑定人變更
辦事指南
辦理程式:
1、廳行政事務受理廳接收申請材料;
2、廳法制仲裁與司法鑑定處接收材料、登記、分辦;
3、廳法制仲裁與司法鑑定處審查、作出決定、在《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上作出相應變更;
4、行政事務受理廳將決定送達申請人或省轄市司法局。
辦理時限: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日;決定作出後10日內變更證照。
受理條件:
1、司法鑑定人執業機構變更應當根據其人事管理形式的不同履行相應的手續;
2、司法鑑定人執業類別變更應當具備擬變更的執業類別的資格條件。
材料明細:
1、司法鑑定人變更執業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鑑定人變更申請表;(2)司法鑑定人原執業司法鑑定機構同意轉出的書面意見;(3)擬執業司法鑑定機構的書面意見及相關材料(如:行業轉所註冊證明、擬執業司法鑑定機構的聘用契約、人才代理契約、退休證明及事業單位工作調動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2、司法鑑定人執業類別變更,應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鑑定人變更申請表;(2)司法鑑定人現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書面意見;(3)關變更執業類別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