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九十七法

中醫術語。指《傷寒論》所包含的治法。因其共有397條原文,故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百九十七法
  • 類別:中醫藥術語
  • 出處:《校定傷寒論序》
概念,解讀,

概念

指《傷寒論》所包含的治法。

解讀

三百九十七法之說,始自宋·林億等《校定傷寒論序》,其間云:“今先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二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復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
自明以降,有一些醫家認為,《傷寒論》一條便是一法。在諸多醫家中,也有人意識到林億等人的三百九十七法必有所指,但苦於六經至勞復各篇中提出了方治,可以言“法”者僅二百餘條,為了求合其數,便多方法設法,四處求索,予以補綴。
自宋以後,歷代醫家對三百九十七法之實質雖仁智互見,各是其說,但終因無可靠證據而缺乏確切的結論。
近來有人據《傷寒論》明·趙開美復刻本考證,認為林億等人校定《傷寒論》的體例,是將條文中不出方治者作為“證”,出具體方治者作為“法”。而“三百九十七法”實指從《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至《辨發汗吐下後病脈證並治》為止,所有出具體方治(包括針灸法)者而言。在宋本各篇正文之前,均將這些稱為法的條文重列,字句間有簡化,略同於目錄的形式。例如《太陽上篇》第12條,即重列於正文之前,作“太陽中風,陽浮陰弱,發熱汗出惡風,鼻鳴乾嘔者,桂枝湯主之。第一。”其字句已較第12條正文簡化。“第一”即指此條是本篇第一法。本條下又注有“五味,前有太陽病一十一證。”“五味”顯然是指桂枝湯的藥味數,“十一證”即指本篇第1~11條不出方治者而言。這樣,“證”與“法”的區別就顯而易見了。《校定傷寒論》第五篇至第二十二篇,每篇篇名之下,都注有合若干法。計有:《太陽上篇》合一十六法;《太陽中篇》合六十六法;《太陽下篇》合三十九法;《陽明篇》合四十四法;《少陽篇》無;《太陽篇》合一十九法;《霍亂篇》合六法;《陰陽易瘥後勞復篇》合六法;《不可發汗篇》合一法;《可發汗篇》合四十一法;《發汗後篇》合二十五法;《不可吐篇》無;《可吐篇》合二法;《不可下篇》合四法;《可下篇》合四十四法;《發汗吐下後篇》合四十八法。諸篇合之,共得三百八十七法,與序言之數不符。
有學者認為,其餘十法仍可於各篇之首求之,不過是有的屬於脫誤,有的系以別文說明而已。其一,《少陽篇》篇首有一條,“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者,與小柴胡湯,第一,七味。”此顯系一法,而篇名之下未記,屬於脫誤。其二:《可發汗篇》第一法下注有“前別有四法”;《可下篇》第一法下注有“前別有二法”。此六法系指“大法春夏宜發汗”,“大法秋宜下”、“凡可下者,用湯勝丸散,中病便止,不必盡劑也”等六條而言。此雖不出方治,但與《可吐篇》篇首註明“合二法”中“大法春宜吐”、“凡用吐湯,中病便止,不必盡劑”同例,故應計入三百九十七法之內。但為了說明與本篇中出其方治者有所不同,故在文中標名“別有”數字以作區分。其三:在《太陽下篇》《陽明篇》《少陽篇》下,分別有“並見太陽陽明合病法”、“並見陽明少陽合病法。、“並見三陽合病法”之文,此三法雖與篇中所列者有重複,但三百九十七法中重複之處本多,故應計入其內。如是,脫誤一法,別有六法,並見三法,總計十法,再加前三百八十七法,恰合三百九十七法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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