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姊妹賣奸案,發生於191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姊妹賣奸案
- 發生時間:1916年
- 發生地點:安徽省
- 涉及人物:甲、乙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6年。安徽省英山縣有甲乙夫婦兩人,育女丙丁戊三人,丙丁均已出嫁,但離父母家不遠,因此經常往來。小女戊也已成年,尚未許人。甲乙夫婦因迫於生計,囑令三女秘密賣奸,營利餬口。丙丁戊三姐妹均已姦淫成性,對此毫不反對。甲乙雖指使她們賣奸,但也未加強迫。丙丁的丈夫對此事概不知曉。後來戊和某已相昵願嫁為婚,巳也願娶為妻。只是乙的父母不同意此項婚事,並囑其子“不準洽游”。戊因此而尋短見,致醜聞外揚。丙丁的丈夫得知其妻賣奸的事情,遂告訴到英山縣地方審判廳。該廳對此案的處理意見分歧頗大,一種觀點認為:甲乙囑其女賣奸的行為,對於戊的死,法律均無論罪正條。而且又無“恃尊強制”情形,與《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中第五條的罪行,顯有不符。因此甲乙應照刑律第十條:“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來處置。至於丙丁的犯奸行為,既經本夫親告,似應按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論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甲乙行為雖律無正條,但也未合乎刑律第十四條的精神;其行為雖然未達強制程度,但決不能認為無背法令是正當業務及不背善良風俗習慣的行為。丙丁二女既已出嫁,就應以夫家為主體,而且又是本夫親自告官,似應照刑律第二百八十八條科甲乙相應的罪刑。至於丙丁的行為是屬賣奸而非和姦,賣奸的目的在於營利,況且其二人的行為是受甲乙的指使,雖說她們姦淫成性,未曾拒絕,但終究與出自本意的和姦有別,若按前種觀點科丙丁以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和姦、相奸罪,恐不允洽。按本說若科甲乙為引誘賣奸罪,則被引誘的丙丁二人,法律無治罪條里,似得引刑律第十條不認為罪。大理院對該案的最後裁定解決了這一爭端。大理院解釋說“本案丙丁既是已嫁之女,則甲乙應以引誘賣奸論。至於丙丁的奸行既經本夫親告,也應依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