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三原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三原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是三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原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 所屬單位:三原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三原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鹽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轄區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確認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行政許可,負責轄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品的行政許可。負責對全縣《食鹽零售許可證》的辦理、換髮審驗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市場主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組織開展轄區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依法監督檢查企業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依法牽頭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對市場主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負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資料庫建設管理和信息傳遞,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依法組織監管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四)負責市場經濟秩序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產要素市場,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負責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負責依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負責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五)查處各類經濟違法案件,打擊傳銷和監管直銷。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產品質量、計量、特種設備、鹽業等領域的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對問題產品進行專項整治。依法查處無證照經營,根據授權,依法對壟斷行為、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六)負責轄區商標和廣告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指導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商標註冊行為,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製;監管和指導商標代理機構;開展馳名商標和省市著名、知名商標的認證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廣告行業組織開展工作,查處違法經營廣告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
(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依法開展各類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依法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受理、處理消費者諮詢、申訴和舉報;建立完善消費維權網路體系,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八)管理和指導轄區質量工作。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承擔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擬定提高本縣質量發展水平的戰略規劃;負責研究本縣名牌戰略政策與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推薦並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名牌產品;組織對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縣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受理對產品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調解質量糾紛;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定和管理。
(十)負責本縣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監督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和工業產品標準登記、監督標準實施。
(十一)負責本縣計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包括用於貿易結算的電能表、電話計費器等);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和管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負責計量器具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開展能源計量監督檢查;調解計量糾紛。
(十二)對國家規定實行安全準入的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化學危險品的質量,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受理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認證和安全認證的備案。
(十三)負責轄區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的監察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特種設備節能監管。
(十四)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縣政府負總責的機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食品藥品重大信息報送制度,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推動轄區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推進轄區社會共治機制形成和誠信體系建設。
(十五)實施轄區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落實省、市、縣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和食品安全標準,開展轄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綜合治理,負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的專項監督,保障轄區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
(十六)負責轄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執行國家藥典等藥品標準、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及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註冊管理,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七)負責全縣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擬訂縣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情況。
(十八)負責全縣鹽政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鹽業違法案件,履行轄區鹽業市場行政執法職責,為行業和社會提供相關鹽業法律諮詢服務。
(十九)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督促檢查鎮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承辦縣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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