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經2020年4月21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經2020年6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2020年8月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8日
  • 發布單位: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批准決定,規定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全文

(2020年4月21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等在醫療、預防、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采供血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醫療機構收治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以丟棄、掩埋、焚燒以及其他方式擅自處置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貯存、處置。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準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費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資金解決渠道。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
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於當日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日;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用密封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運至上級鄉鎮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轉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源性污水處理設施或購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等標準和規範,當日處置。對暫不具備處置能力的醫療廢物,收集後按有關規定轉運至有資質、有能力處理的單位處置。
對於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日上門收集;對於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至少2日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向醫療衛生機構(含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經清洗、消毒合格後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醫療廢物運輸應當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安裝定位系統,對車輛全程實時監控,不得使用運輸醫療廢物的車輛運輸其他物品。每次運輸醫療廢物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對運輸車輛和醫療廢物周轉箱進行清洗和消毒。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膠)輸液瓶(袋)等進行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對上述廢物的正確收集、管理、移交及安全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上述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再生產品不得用於醫療、製造餐飲容器、玩具等兒童用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用途。
回收利用應當做好交接、登記等工作,確保可追溯。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周轉箱或者運輸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二)未及時收集、貯存、移交醫療廢物的。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二)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輸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輸醫療廢物的車輛運輸其他物品的。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一)丟棄、掩埋、焚燒以及以其他方式擅自處置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的;
(三)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等標準和規範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五)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未建立醫源性污水處理設施或購置污水處理設備,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0年8月8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2020年6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規定說明

關於《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的說明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簡要說明。
隨著醫療事業的快速發展,醫療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日漸突出,我市人民檢察院在對醫療廢物處置專項整治公益訴訟中就發現了很多問題。一些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單位,對醫療廢物危害性認識不足,存在隨意處理現象,有的隨意傾倒,有的自行焚燒處理,有的將醫療廢物與普通垃圾混在一起,還有個別醫療衛生機構非法轉讓醫療廢物。這些問題不僅會對生態環境造成較大損害,還會嚴重危害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從受過病人污染的塑膠醫療廢物,到百姓常用的餐盒或飲料瓶,一個小作坊簡單幾步就能實現。特別是這次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加突顯了醫療廢物管理的重要性及存在的不足,及時制定一部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實現對醫療廢物依法管理十分必要,也非常緊迫。
制定本《規定》,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說明
本著“立小而精的法、立管用的法”的原則,《規定》對應急預案、醫療廢物轉運清單、信息清單等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警示標誌標準》等有明確、詳細規定的問題沒有重複規定,僅對我市醫療廢物管理中亟需解決的、上位法沒有細化規定的問題進行了規範。因而,《規定》只有16條。
(一)明確管理範圍。《規定》第三條明確:“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等在醫療、預防、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采供血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將科研機構、高校、屍體解剖場所等可能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納入管理範圍,堵塞了管理漏洞。
(二)明確醫療衛生機構責任。《規定》第七條對醫療衛生機構收集、貯存、移交醫療廢物等責任做出明確規定,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和醫源性污水處理設施,不具備建立醫源性污水處理設施的診所等要根據實際情況購買污水處理箱等設備。對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貯存時限縮短到了一日,更有利於防止疫病的傳播和保護環境。
(三)明確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責任。《規定》第八條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的標準、時限、轉運設備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實際中容易產生問題的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周轉箱的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對不具備集中處理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進行了統一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用密封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運至上級鄉鎮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轉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國務院2003年頒布、2010年修改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可自行就地焚燒、掩埋其產生的醫療廢物的規定,已不符合目前的要求。
(五)將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膠)輸液瓶(袋)納入《規定》管理。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膠)輸液瓶(袋)按照規定,不屬於醫療廢物。但殘留藥物的輸液瓶(袋)對人體健康仍然存在隱患,因而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膠)輸液瓶(袋)等進行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對上述廢物的正確收集、管理、移交及安全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上述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再生產品不得用於醫療、餐飲、食品等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用途。回收利用應當做好交接、登記等工作,確保可追溯。”
三、《規定》制定的過程
2019年3月,中共七台河市委常委會確定《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為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畫項目。2019年8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規定》(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9年9月26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規定》(草案),法工委通過報紙、電視、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廣泛徵求意見,並認真吸納了各方面建議,還邀請衛生、法律等領域專家對草案修改稿草稿進行了論證。在此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規定》(草案修改稿),於2020年4月21日經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查結果的報告

關於《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0年6月18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楊寶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16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6月17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規定。對組成人員提出的合理性建議,會後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轉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關於《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0年6月16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楊寶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0年6月2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規定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省衛健委、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當前全社會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積極呼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要求,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全市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全覆蓋”,切斷了醫療廢物作為疫病傳染源的可能性,是非常必要、及時的。該規定立足本市實際,明晰了衛生健康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責,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對醫療廢物蒐集、轉運、處置的標準、時限都作了明確規定。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規定。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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