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六引費

七六引費:清代鹽稅之一。兩浙綱商捐輸雜款,按例隨綱課正銀核收。改綱以前,《票鹽章程》原定每正課一文隨收加一耗款,作十成勻算,以七成抵充各項雜支;其餘三成以一成解院,二成歸司,給發各書役辦公及油燭心、紅紙張費用。改綱以後,於同治十一年(1872)十月重新厘定課額,凡不夠之雜款由浙東、西綱商籌備,每完正課一兩,隨繳加二引費二錢,仍作十成計算,除二四引費內院司辦公津貼已提正歸公分別支用外,其餘七六引費年收銀五萬六乾余兩,用於外銷各項雜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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