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三二年議會改革法,英國議會法。18世紀後期,包括查塔姆、約翰·威爾克斯和小皮特在內的下院議員和為改革目的建立的政治團體,開始倡導議會下院改革,拿破崙戰爭使這一運動暫時停頓。19世紀20年代議會改革問題重新提起。1830年以格雷伯爵為首的主張改革的輝格黨人執政,在當時工業蕭條、國內社會不滿加深和民眾反抗騷動頻繁發生的壓力下,經過激烈的議會內部鬥爭,1831年3月開始提出的議會改革法案最終於次年6月4日在上院通過。該法令取消了五十六個衰敗選區的議席。同時削減另外三十個選區各一個議席,另有一個聯合選區的議員名額減少二個,共空出一百四十三個議席。有二十二個以前沒有議員的選區各獲得二席,另外二十一個選區各增加一席,還有六十五個席位增補給郡選區。此外蘇格蘭獲得八個議席,愛爾蘭獲得五個議席。各郡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持有農和年收入10英鎊以上的公簿持有農和長期租戶,以及年收入50英鎊的短期佃戶都獲得選舉權;在城鎮選區,年收入房租10英鎊以上的房主獲得選舉權。1832年議會法使中等階級獲得選舉權,選民人數從改革前478000人增至改革後的814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