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勞教案

一元勞教案

2009年6月29日,到北京上訪的常州市民朱玉妹、吳產娣、陸菊華、孫洪康等人在陶然亭橋北登上14路公車,前往國務院法制辦領取行政複議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元勞教案
  • 發生時間:2009年6月29日
  • 當事人:朱玉妹、吳產娣、陸菊華、孫洪康
  • 拘留時間:2010年7月
  • 性質:“荒唐離奇”,屬典型的“濫用職權”、“冤假錯案”。
簡介,孤證,來論,

簡介

司機崔林發現她們為上訪人員,隨即報警並停車。常州警方暨“勞教委”決定對吳產娣、朱玉妹、陸菊華實施勞教,理由是“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問題,拒不購買公車票,強行登上14路公車,致使14路公車被迫停運1個多小時”。
蹊蹺的是所謂“去北京反映情況”在2009年6月,而被拘留卻發生在2010年7月,整整時隔一年。當事人不服,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審、二審均敗訴。2011年3月,代理律師鄭建偉將案子發布到網上,引起網友熱議,被稱為“1元勞教案”。同時,許多法律界知名人士指出,此案“荒唐離奇”,屬典型的“濫用職權”、“冤假錯案”。

孤證

對於“沒有購買車票”的說法,當事三人都大喊冤屈。她們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常州市勞教委對她們進行了非法勞教。然而,三人自證的言辭並不被常州警方認同。
警方採信了唯一目擊證人14路公車司機崔林的說法,崔林向警方指認了朱玉妹、陸菊華以及吳產娣,並聲稱她們“不購買車票”。從北京市公安局調取的當日“報警記錄”中顯示,公交司機崔林於14:51:06報案,聲稱:“在自己車上有半車上訪人員,要去中南海鬧事,車子停在陶然亭橋北車站,他們沒有統一服裝,背著包,有上訪材料,無橫幅及標語,請民警來”。調取的14路公車當日值班記錄中,值班人員陳起雲寫到“14:50,14路車駕駛員崔林北行到陶然亭橋北時,10餘名自稱上訪人員的人上車,要去中南海,崔林拉手剎報警”。在這兩份詳實的記錄中,司機崔林並未提及有人上車不買票。而報警原因及停車原因均不是“拒不購買車票”,而是“有上訪人員”。
據案卷顯示:2009年9月28日,在事情過去了90天之後,14路公車司機崔林通過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認出了孫洪康、吳產娣和朱玉妹。
事隔196天后,即2010年1月15日,陸菊華所在轄區的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牛塘派出所又一次向崔林作辨認筆錄,此時,崔林又辨認出了陸菊華。
此後,當時出警的北京天橋派出所兩位民警楊金榮、曹永銅在接受常州警方詢問時,卻未能指認出是誰沒有買票。代理律師楊再明說:“時隔那么久,警察都指認不出來,一個公車司機每天面對那么多乘客,竟然還能指認出來,這不符合常人的邏輯記憶規則”。更耐人尋味的是,陸菊華及吳產娣曾要求警方調取刷卡記錄,但卻被告知:“時間已經過了很久,刷卡記錄被衝掉了”。14路公車的攝像頭,也被公交公司稱為“沒有記錄功能,只是司機觀察上下乘客用的”。
由此,能夠證明朱玉妹、陸菊華及吳產娣沒有買票的,僅有司機崔林一人的證言。
代理律師鄭建偉說,這是典型的“孤證”,公安機關和勞教委採信孤證,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三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但均遭拒絕。法院給出的理由是:“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經法院準許,可以提交書面證言”。崔林不僅沒有出庭,這個人在接受完常州警方詢問後,似乎也消失了。代理律師鄭建偉曾經3次前往北京尋找崔林,均無功而返,“再也找不到了,搬了家,車隊也說不上班了”。

來論

不買公車票不能成為勞教的處罰理由。即便當事人未買票事實成立,也不能因為1元錢勞教。這不僅因為司機停車沒有把乘客送到目的地沒理由收費,在勞教法規里找不到依據,且純屬民事糾紛,最多也只是罰款、賠付。國內著名法學家、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大法學院學位委員會主席、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沈巋感慨地說:“很少見這樣荒唐離奇的判決”“三人不足以勞教一年,警方涉嫌濫用職權”。
被北京14路公車司機崔林指認的“不買票”共4人,但最終僅勞教3人,另外一人卻未被勞教。孫洪康說“我未被勞教,是因為我再沒有去北京反映過問題”這大概道出了事情的真相。不難看得,常州警方治下的“1元勞教案”,不過是個藉口,在權力的干預下,運用執法權,對進 京 上 訪 人 員 進 行 打 壓才是問題的實質。當地一審、二審法院則放棄了司法獨立,也成了權力的俘虜。常州的這種做法,明顯違法了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賦予公民的信訪權,屬於違反人權和嚴重違法行為。眾所周知,對於老百姓而言,公權力大如天。執法者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是為全社會納稅人提供“安全保障”的公器。如果公權力屢屢遭遇執法者地方行政的綁架,社會公眾會在失去對公權力應有的尊重和信任的同時,也失去基本的安全感,社會法律制度和公共道德也會不攻自破。“1元勞教案”事件再次表明,加快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為取向的我國司法改革,讓司法成為維護社會公正的獨立力量已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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