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知辦發規字〔2017〕62號
國知辦發規字〔2017〕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落實《“十三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部署,深入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路,提升高校創新能力,支撐高校“雙一流”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聯合制定了《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25日
2017年12月25日
辦法全文
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 號)的要求以及《“十三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國發〔2016〕86 號)、《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國發〔2017〕4 號)的部署,深入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路,提升高校創新能力,支撐高校“雙一流”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是由高校設立並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和人才培養等工作的機構。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為高校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務,支撐高校協同創新和優勢學科建設,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建設按照“自主設立、擇優遴選、重點支持”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指導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對工作突出的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經遴選和確認後認定為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並給予重點支持。該項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負責,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承擔具體工作。有關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教育廳予以協助。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一般設立在高校圖書館。所在高校是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的建設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的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制定日常管理辦法,負責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及條件保障。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主要負責人由所在高校任命 。
第二章 建設和運行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對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在信息資源建設、人才培訓、業務規範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政策,立足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需求,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開展工作包括:(一)承擔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及相關數據文獻情報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二)建設和維護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源平台,套用智慧財產權信息相關技術,有條件的可進行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工具的開發;(三)為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重大事務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四)支持高校優勢學科建設,配合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提供重大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五)參與高校產學研協同創新,協助高校智慧財產權的資產管理和運營,促進高校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六)承擔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相關培訓,壯大信息服務人才隊伍,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素養教育,宣講普及智慧財產權信息知識及技能;(七)為高校師生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創新活動提供實踐場地和專業指導,參與高校智慧財產權教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國際交流等活動;(八)發揮信息資源和人才優勢,為地方經濟產業發展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九)承擔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教育管理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遴選和確認
第九條 高校是申報建設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主體。
第十條 申報建設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基本條件:(一) 高校領導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對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給予人員支持和經費保障。(二) 擁有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人員業務素質強,已結合本校實際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人員在 10 名以上(含 10 名),其中 5 名以上(含 5 名)具備科技查新工作經驗並接受過系統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培訓,從事過 3 年以上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的人員不少於 2 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於 2人,具有本校優勢學科專業背景人員不少於 2 人。(三)具有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國內外文獻資源、資料庫、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礎設施,具備運用資源和工具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的能力。(四)組織管理機制完善,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已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體系。
第十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具備以下條件的優先考慮:(一)高校具有科技查新工作機構,或具有有關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認可的類似機構。(二)高校具有獲得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認可的其他證書的人員。(三)高校設有國家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或政府相關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四)高校已貫徹實施《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五)高校建立了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經費投入增長機制。(六)高校已有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典型案例。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 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申請書;(二) 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發展規劃;(三) 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人員有關資格證明;(四) 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業績證明材料;(五) 相關規章和管理制度;(六) 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十三條 遴選程式:(一)提交材料。申報單位按照有關通知的要求,向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提交申報材料。(二)材料核實。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三)初步篩選。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對通過材料核實的申報單位進行初步篩選,確定候選單位。(四)專家覆核。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組織專家對候選單位進行覆核,並將結果公示。
第十四條 通過公示的單位名單,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確認、發布。
第四章 考核和監督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對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組織考核、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應於每年 12 月底前,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畫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將對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以五年為周期,對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接受考核的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作成效報告書;(二)近五年智慧財產權服務項目明細表;(三)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人員變更情況;(四)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人員參加專業繼續教育培訓的情況;(五)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 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稱號;考核不合格,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再行檢查,仍然不合格者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取消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稱號。
第二十條 對於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稱號,或者利用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一經發現,將取消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所在部門的名稱、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