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的決定》,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28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的決定》。
通過過程,內容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7月28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的決定》。
內容全文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陝西省經與四川省、甘肅省(以下簡稱“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商議,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三省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國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國家公園理念,按照統一規劃、統一保護、統一管理的要求,共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高質量建設,將大熊貓國家公園建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示範區、生態價值實現先行區、生態教育展示樣板區,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二、大熊貓國家公園由國家批准設立,是以大熊貓野生種群及其棲息地保護為核心,加強自然生態系統原真性、完整性保護為主要目的,實現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定區域。具體範圍按國家批准的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大熊貓國家公園陝西片區位於漢中市寧強縣青木川鎮。
三、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相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漢中市、寧強縣、青木川鎮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大熊貓國家公園的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
四、省人民政府設立大熊貓國家公園陝西片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履行大熊貓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科研科普、宣傳教育等職責;依法履行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領域相關執法職責,可以根據授權履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職責並相應接受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和監督;負責協調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邊社區關係。
五、本省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對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的有關要求,做到相關規劃目標和規劃措施的協調統一。
六、按照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統籌推進國家公園野生動物棲息地修復、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生態廊道連通等重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協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周邊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
七、按照生態系統功能、管控目標、利用價值,大熊貓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三省應當遵循統一保護、分類管理原則,對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施差異化保護管理。
八、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在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和生態環境不受損害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規開展下列活動:
(一)巡護管護、保護執法、調查監測、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活動及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二)因應對氣候變化、治理自然災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控外來物種入侵等特殊情況,或者為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採取生態修復、病害動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預措施;
(三)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規模和增大利用強度的情況下,修繕生產生活基礎設施,開展必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生活活動;
(四)已有的交通、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必須且無法避讓、以生態環境無害化方式穿越、跨越的地下或者空中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必要的地面主體結構建設;
(五)經依法批准的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標本採集、文物保護、地質勘察活動;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
核心保護區內大型設施的控制線以內區域按照一般控制區進行管理。
九、一般控制區內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確保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規開展下列活動:
(一)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活動;
(二)保護站(點)、野生動物救護站(點)、巡護路(網)、防火通道和隔離帶、動物遷徙廊道、森林消防池等保護基礎設施建設;
(三)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用地規模前提下,建設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要的種植、養殖、採集等活動,適度發展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目標一致的生態產業生產經營活動;
(四)自然教育、生態旅遊、生態體驗、文化展示等活動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的交通、供水、供電、通訊、防洪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其運行維護和改造;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
十、管理機構應當在一般控制區內科學合理劃定自然教育、生態科普、森林康養、休閒度假、野生動植物觀賞等活動的區域、線路,建設科研科普、自然教育、生態體驗等基地,為社會提供生態產品和公共服務。
十一、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制定與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目標相協調的產業發展政策,推進綠色產業發展。
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產品認定、認證和推廣制度,優先支持原住居民等參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活動,推動大熊貓國家公園與社區融合發展。
十二、三省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系統保護的原則,聚焦保護生物多樣性、自然原真性、系統完整性,全面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發展利用等工作,加強立法、行政執法、司法、普法、監督等領域的協同配合,共同保護大熊貓野生種群及其棲息地,協同推進國家公園保護管理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十三、三省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協商解決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髮展重大問題。
漢中市、寧強縣人民政府與毗鄰的同級人民政府建立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協商解決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髮展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解決。
十四、本省及漢中市制定涉及大熊貓國家公園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應當加強與四川省及廣元市,甘肅省及隴南市在立項、起草、調研、論證和實施等各個環節的溝通與協作,為協同保護管理大熊貓國家公園提供法治保障。
十五、大熊貓國家公園三省毗鄰地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及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重大建設項目聯合會商通報機制,提升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外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水平。
十六、三省實施科研一體化建設,共同構建多層次大熊貓保護科研合作平台,確定重大科研課題,開展共同研究,加強學術交流,共享科研成果。
十七、三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常態化共享大熊貓種群及其同域物種保護、棲息地保護、動植物疫源疫病等監測信息,建立野生大熊貓個體信息庫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料庫,定期聯合發布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成效評估報告。
十八、三省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協同開展應急演練,及時通報地質災害、氣象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有害生物、疫源疫病、外來入侵物種等信息,加強應急保障聯動,協同採取相關應急措施,提升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十九、三省積極爭取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建立完善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健全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二十、三省共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文化建設,推廣使用大熊貓國家公園形象標識,挖掘大熊貓國家公園品牌價值,推動熊貓文化、生態文化、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相融合以及大熊貓國家公園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促進文化交流和合作。
二十一、三省建立聯合巡護、聯合執法機制,健全完善行政案件依法移送制度,協同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的巡護和執法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涉及大熊貓國家公園的違法行為。
二十二、三省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司法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完善生態保護公益訴訟機制。
二十三、三省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強對貫徹實施國家公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本決定情況的監督。
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對大熊貓國家公園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
二十四、三省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方面應當加強本決定和國家公園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生態意識和法治意識,廣泛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同營造依法保護大熊貓等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系統的良好氛圍。
二十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自然資源、損害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二十六、本決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