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決定於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文號:國發〔2016〕59號
  •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20日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環保部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通知全文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國發〔2016〕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對於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二、普查對象和內容
普查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範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本次普查的具體範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確定。
三、普查時間安排
本次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為普查前期準備階段,重點做好普查方案編制、普查工作試點以及宣傳培訓等工作。2018年為全面普查階段,各地組織開展普查,通過逐級審核匯總形成普查資料庫,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為總結髮布階段,重點做好普查工作驗收、數據匯總和結果發布等工作。
四、普查組織和實施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污染源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普查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普查。同時,按照信息共享和厲行節約的要求,充分利用有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等相關資料,借鑑和採納國家有關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等成果。
為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部,負責普查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要求,為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
五、普查經費保障
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經費,按照分級保障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相關部門按要求列入部門預算。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地方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附屬檔案: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國務院
2016年10月20日
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張高麗 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陳吉寧 環境保護部部長
寧吉喆 國家統計局局長
丁向陽 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郭衛民 國務院新聞辦副主任
張 勇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國斌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劉 昆 財政部副部長
汪 民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翟 青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倪 虹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戴東昌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陸桂華 水利部副部長
張桃林 農業部副部長
孫瑞標 稅務總局副局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田世宏 質檢總局黨組成員、國家標準委主任
錢毅平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副部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兼任。

內容解讀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於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
《通知》指出,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對於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明確,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普查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本次普查的具體範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確定。
《通知》強調,為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部,負責普查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工作。本次普查工作經費,按照分級保障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相關部門按要求列入部門預算。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地方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通知》要求,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國務院26日印發了《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決定於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就開展普查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是什麼?
答: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每10年開展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顯著成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工業經濟和社會人口結構,以及污染源的類型、分布、規模和性質等都發生巨大變化。同時,農村面源、非道路移動源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對環境質量的影響逐漸顯現,亟須對其排放情況開展系統性調查。
依法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於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問:全國污染源普查的對象和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明確要求,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並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具體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問: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將何時開始,時間怎樣安排?
答: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本次普查共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開展普查的前期準備工作,重點做好普查方案、技術規範的編制和完善、開展普查工作試點以及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二階段,從2018年初開始,各地組織開展普查和資料庫建設,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階段,2019年,組織對普查工作進行驗收、數據匯總和結果發布。
問:全國污染源普查對象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答: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機構和污染源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應當如實、按時填報污染源普查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污染源普查數據。污染源普查對象應當及時提供與污染源普查有關的資料。
普查對象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普查數據準確性是衡量普查成功與否的主要標準,請問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
答:此次普查將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制定數據質量管理技術規定和相關工作細則等制度,進行全過程質量監控。通過設計科學的調查方法,提升衛星遙感、無人機等調查手段和網際網路、移動終端等信息化技術的套用,同時將普查數據與其他相關領域的關聯數據信息進行比對驗證,保障普查數據的質量。
全面貫徹實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類主體數據造假責任,從頂層設計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環境。在普查過程中,通過與其他數據相比對,使各類主體“不能造假”。
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將作為評估各地區普查數據質量和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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