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鎮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

1988年5月17日重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鎮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5.28
  • 實施時間:1988.05.28
原第二十四條:拆遷人、被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有權檢查,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分別情況,處以罰款。
現補充規定為: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有權檢查,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分別情況,處以罰款。
不服罰款的單位或個人,在收到罰款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可向市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市拆遷主管部門應於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不服者,可於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拆遷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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