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實施辦法

《<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實施辦法》是西安市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實施辦法
  • 地點西安市
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展業的監督管理,依據《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結合我市會展業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會展辦根據全市會展業發展的需要每年提請召開一次西安市發展會展業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解決事關會展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如遇重大會展活動,市會展辦可臨時提請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進行研究部署。
第三條市會展辦在每年年末發布下年度本市會展活動指導目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於當年11月15日前向市會展辦提交下一年度擬舉辦會展活動計畫,會議項目的舉辦單位還應按照會議的類別和層級提供外事、宣傳或民政等部門的審批檔案。
第四條市會展辦每季度應對會展業發展動態進行分析研判,預測市場走向,發布季度報告,年終發布西安市會展業發展年度報告。
第五條對於重點會展活動、在重要節點舉辦的會展活動或民眾參與度高、影響大的會展活動,會展、公安、消防、工商、食藥監、安監、質監、智慧財產權等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進行執法檢查。
第六條舉辦單位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會展活動期間危險因素的分析評估和論證研判,加強對布展、撤展、用火、用電、用氣、機械、展品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產品等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舉辦單位申請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承辦會展活動,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會展辦提出書面申請,市會展辦審查後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核准,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核准。
舉辦單位申請以區縣人民政府、市級部門和相關協會名義主辦、承辦會展活動,區縣人民政府、市級部門和相關協會在核准前應當書面徵求市會展辦意見。
第八條舉辦單位舉辦大型會展活動除應事先在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需提前十個工作日向會展、工商、食藥監、智慧財產權、質監等部門書面報告會展活動有關情況,相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可根據工作實際安排專人駐會;舉辦單位必須在舉辦場所醒目位置(如舉辦場所出入口)公布會展、工商、食藥監、智慧財產權、質監等有關部門監督、投訴電話,舉辦單位應為駐會單位提供工作便利。
大型會展活動是指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與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會展活動。
第九條舉辦單位如需申請增加公交運營車輛發車頻次或延長運營時間,需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市會展辦報送會展活動方案、舉辦地點、時間、預計參與人數等材料,由市會展辦協助舉辦單位商請公共運輸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舉辦單位如需申請戶外公益廣告,需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會展辦協助舉辦單位商請市政公用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舉辦單位申請會展業專項資金獎勵扶持的會展項目必須是列入年度會展活動指導目錄的會展活動項目,未列入指導目錄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獎勵扶持,舉辦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完備真實,不得借用或偽造虛假材料騙取會展專項資金,一經發現違規行為,除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外,三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同時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會展活動項目申報專項資金獎勵扶持實行安全維穩責任一票否決制。
第十二條舉辦單位在對外發布宣傳、推介或招商招展信息時必須客觀真實,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參展單位和消費者,不得擅自更改會展活動名稱、地點、時間和主題內容。如發現違規行為,市會展辦將依法責令其整改,並視情況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舉辦單位應與參展單位簽訂規範的參展契約,明確雙方的職責和義務。
舉辦單位應對參展單位的主體資格、經營資格進行審查,參展單位應提供參展商品的相應證明檔案。
參展單位不得隨意轉售、轉讓或轉租展位,因參展單位隨意轉售、轉讓或轉租引起的矛盾糾紛,參展單位、舉辦單位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會展活動期間參展單位需對商品質量做出承諾,不得展示展銷存在假冒偽劣、法規禁止流通、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情形的商品,如發現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舉辦單位應在會展活動舉辦前與舉辦場所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協定、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制定具體可行的安保措施和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在會展活動現場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企業,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舉辦單位應當審查其證照,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加工製作過程進行檢查,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區食品藥監部門。
第十六條舉辦單位、參展單位在展位布置(搭建、設計、裝飾裝修、氣氛營造等)時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合法公司進行施工,並簽訂施工及安全協定,舉辦單位不得隨意指定無資質的公司進行搭展布展。
第十七條舉辦單位應在會展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市會展辦報送本次會展活動有關數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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