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歐洲版誹謗案

《華爾街日報》歐洲版誹謗案是指2006年10月中旬,英國上議院就一宗誹謗官司作出終審判決,裁定《華爾街日報》歐洲版勝訴。此判決受到英國傳媒歡迎,認為判決打破了誹謗法的桎梏,小再窒礙”調杳報導”。案件起因是《華爾街時報》於2002年初刊登一篇報導,指沙烏地阿拉伯中央銀行應美國要求,監控當地一些大企業的銀行戶頭,以防恐怖分子受到資助。報導提到幾家大企業的名字,其中賈米勒認為報導涉嫌對他誹謗,並決定到倫敦打官司<,《華爾街日報》在全英同的銷量不到兩萬份,遠低於美國本土的近200萬份,歐洲版辦事處設在布魯塞爾。

賈米勒選擊敬企擇在英國打官司,因英圍誹謗法以嚴厲箸稱,《華爾街日報》在雷諾茲特權進行抗辯時,遇到了舉證責任重、報導手乃乃蜜地法是否負責任的質疑,其中要包括:報導公開美同和宙想訂沙烏地阿拉伯的秘密協定,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保密的訊息來源是否可信?《華爾街日報》這種做法是否負責任?《華爾街日報》中敗訴,要賠償賈米勒及滲頁臭鴉其企業共四萬英鎊,抗訴庭亦維持·原判何海煉在英了上議院的終簾判決中,五位大法嫌海恥官一致認為,該篇報導符合兩個基本要求,即內括關乎公眾利益,於法是負責任的,白才樂因而裁定《華爾街日報》可享有”雷諾茲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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