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上信教自由解

《約法》上信教自由解是馬相伯所著作品,出自於《馬相伯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約法》上信教自由解
  • 作者馬相伯
  • 作品出處:馬相伯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約法》非他,是我民國臨時所訂根本大法也。曰根本者何?言當根據此法,締造新邦也。曰新邦者何?言當改革五千年專制舊習也。舊習之相沿難革,不在劫以兵威,尤在文以儒說。《易》曰:“上天下澤。”天即君也,天生天殺,莫非君恩。儒擬文王之操,且曰“臣罪當誅,天王聖明”,生殺惟君,何況與奪!百姓之賤,命曰蟻命,相習成風,數千年歷史,罔知平等,無可諱言也。四民各世其業,車服宮室,飲食婚喪,各有法制,雖有其財,不敢或逾,非儒者所謂禮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強迫盲從,何殊器械?器械又烏識自由乎?由是普天臣妾,莫不以得供君王器使為最大榮幸。女則選秀,男且自宮,從未敢加人主以強姦罪者,妄殺罪者。獨肆然民上而莫敢誰何,此歷代野心家成功之後,所以必封孔子,必祭孔子歟?但民國飄搖五載,卒恃以再奠邦基者,非此《約法》歟?《約法》與專制最相牴觸者,非此人民平等與自由歟?
儒者聞而心非曰:父子詎可平等哉!長幼上下,兄弟夫婦,詎可平權哉!殊不知萬國憲法所謂平等平權者,非父子夫婦下對望之謂也,乃對於國家法律人皆平等平權,無議貴議親之謂也。有如訴訟、請願及陳訴,選舉及被選,與從事公職等權,例當平等是矣。又如納租稅、服兵役、受教育等,立法與行政之權,不得因種族、階級、宗教之別,而待遇人民有傷平等也。譬如取回民之稅,市豬以供文廟,問儒者之心有傷平等否乎?取一方之稅以代他方之稅,由專制之故,雖已久成習慣,但取儒者之稅,以供他教之用,儒者或不以為公平歟?反是以論,他教可知矣。“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儒者之言也,胡為乎同一情願也。同一電爭也,則震而驚之曰:此某教魁也,此某軍帥也。而出於人民者,則置若罔聞焉,爵聽而已,非國聽也,而孰知夫名為民國而猶然爵聽也!或明明同一物也,同一事也,孤寒則稅之罰之,豪強則否,類如鴉片等案,固已數見不鮮矣。又如同一兌現也,闊人所存數十百萬元,則片紙可得,貧民所持一元兩元,自中夜至日中,猶不可得,尚得謂之平等乎?人亦何樂乎專制其實而共和其名也哉!從知苟無平等,即非共和。強權勝、詐術勝,名以國家且不得,何以故?蓋國家者,所以謀一國人民共公之利益,偏於一部曲、一分子,則失其所以團結之理由,油與水終不能合一矣。不能合一,故微有外患,而國社可墟,起視民國今若何?空空憲法條文,曰人民平等,曰人民自由,凡關於人民者,儒者視為眼中之釘,雖冒不韙,猶乞靈專制餘威,誓弗拔去弗已也耶。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馬相伯(1840—1939),江蘇丹陽人,中國近代著名教育家、思想家和政治活動家。1851年遷居上海,畢業於徐匯公學,加入耶穌會,為神父。1876年脫離教會,任李鴻章幕僚,參與洋務活動,後回歸天主教,創辦震旦學院(1903)、復旦公學(1905)。辛亥革命後,擔任總統府高級政治顧問,兼任北京大學校長,籌建輔仁大學。馬相伯學貫中西,精於歐洲語言、宗教、哲學和歷史,思想通達、公允、理性,為學界尊奉。晚年參與抗戰宣傳,隨遷大後方,在越南諒山去世。 編者簡介李天綱,1957年生於上海,畢業於復旦大學歷史系中國思想文化史專業,獲博士學位。曾任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思想文化史研究室主任,2003年起任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宗教學系主任、利徐學社主任。著有《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1998)、《人文上海》(2004)、《跨文化的詮釋:經學與神學的相遇》(2007)、《增訂徐光啟年譜》(2011)等,與業師朱維錚先生一起主編《徐光啟全集》(2011),編輯《馬相伯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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