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是2023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通過歷程,檔案全文,
通過歷程
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已於2023年10月25日經煙臺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檔案全文
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
(2023年10月25日煙臺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以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養老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構建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研究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結合,以及對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促進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單位,以及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社團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倡導健康養老新理念,營造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老年人分布以及變動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用地規模、管控要求等內容,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條 新建城鎮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且單體面積不少於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和標準的,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不少於十五平方米的標準補足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於首期配套建成,並與住宅主體建築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居住區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內容;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等部門,在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產權歸屬、完成時限、移交方式等內容。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委託專業養老服務組織運營,用於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優先保障轄區內特困、經濟困難、失能、高齡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坡道、座椅、樓梯扶手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便利。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民政等部門應當支持老年人家庭實施居家環境適老化改造,給予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指導。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養老服務內容,推動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與服務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法律諮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等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供給狀況,逐步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擴大服務保障對象、提高服務標準。
第十八條 支持建設標準化鄉鎮(街道)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鼓勵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或者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託管鄉鎮(街道)綜合養老服務中心。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市民社區食堂、助老食堂或者老年助餐點建設,統籌發展老年人助餐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建設,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延伸至社區、家庭。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提供疾病預防、健康管理、健康體檢、慢性病管理、醫療諮詢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鼓勵支持鄉村醫生等發揮專業特長,為農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二十一條 鼓勵醫療機構、養老服務組織、物業服務人、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發展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願服務等互助養老服務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失能、獨居、空巢、留守、重病、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的要求投資建設公辦養老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長期照護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多層次、多類型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支持新建養老機構配建護理型床位,鼓勵已建成的養老機構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床位有剩餘的,可以向社會開放。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實行入住評估和公示制度,將床位資源信息向社會公開,保障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年人公平入住。
第二十六條 以公建民營、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協定優先保障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契約,依法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服務標準、規範以及養老服務契約約定,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體娛樂、康復護理、精神慰藉、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不同護理等級配備養老護理人員。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消毒、傳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參資入股、整體租賃、委託管理等方式,建設、運營、管理公辦養老機構。
以委託管理方式運營的,運營方應當定期向委託方報告機構資產、運營以及其他重大情況。
第三十一條 禁止利用養老機構的場地、建築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暫停、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畫以及實施日期等內容。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康養結合機制,統籌推進醫療衛生服務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應當開展雙向合作,形成醫療護理與養老服務之間的轉介機制,建立康復病床、醫療巡診、預約就診、雙向轉診、急診急救以及遠程會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承接醫療機構內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老年人。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者在其內部設定衛生室、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場所納入醫保定點範圍。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設定預約就診、轉診、掛號、繳費、取藥等綠色通道或者優先視窗,為老年人提供便利。
鼓勵醫療機構開設老年醫學科,提供康復、護理、安寧療護服務和養老床位。鼓勵基層醫療機構增加康復、護理床位數量。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開展老年人養生、醫療、護理、康復服務,將中醫診療、中醫治未病、中醫藥保健康復融入健康養老全過程。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和註冊護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和服務場所執業。
第三十九條 養老服務組織聘用的醫護人員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定、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服務場所的醫護人員納入衛生健康部門管理。
第四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健康宣傳教育,推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與康復、心理健康等方面活動的開展,預防疾病的發生和發展,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第六章 扶持與保障
第四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老服務專項資金,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加大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市、區(市)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第四十二條 養老服務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符合條件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給予建設、運營補貼。
養老服務組織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 安裝、使用和維護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際網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第四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各類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服務時間記錄、儲蓄、回饋等激勵機制。
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養老服務事業進行慈善捐贈,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人關愛服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養老服務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組織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推進技能評價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等。
鼓勵在養老服務組織中設定社會工作者崗位或者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吸引專業社會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開辦網路公開培訓課等方式,開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護者技能培訓,組織有關社會組織、紅十字會等開展養老照護、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四十六條 鼓勵、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專業培訓機構開設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社會工作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機構、醫療機構設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改善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為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並安排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適時提供心理諮詢疏導服務。
社會各界應當尊重和保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醫療護理服務,並逐步提高保障標準、擴大保障範圍。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進落實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逐步提高津貼水平。
第四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計畫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組織的支持力度。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實際需求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護理保險等產品,滿足個人和家庭個性化、差異化養老保障需求。
第五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資源,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養老服務數據互聯互通,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推進養老服務與管理的智慧化套用。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創新養老服務模式,開發和推廣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充分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集成市場和社會資源、促進供需對接,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援助、健康醫療、服務預約、安全監測等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最佳化養老營商環境,支持養老服務產業與醫療、健康、養生、旅遊、文化、健身、休閒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引導相關行業、企業在健康促進、健康監測、康復護理、智慧型輔具、智慧型家居、智慧型看護、應急救援等領域,推進老年人智慧型化終端產品用品和技術的設計、研發、創新、套用,提高老年人智慧型化終端產品用品的供給質量和水平。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適當陪護時間,支持其進行護理照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設施等級評定製度,定期對養老服務組織的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進行評定。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要求,組織開展養老服務質量日常監測工作。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信用評價體系,依法採集歸集和披露養老服務組織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養老服務設施等級評定、服務質量日常監測結果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其享受相關獎勵、補貼政策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行為的有關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加強風險提示。
單位和個人涉嫌以養老服務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詐欺、傳銷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併按照規定移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標準建設,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實施養老服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需要制定養老服務地方標準。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組織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五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公辦養老機構和接受財政補貼的養老服務組織的財務狀況,以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投訴機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受理有關養老服務的投訴和舉報。
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核心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五十八條 支持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協會,開展服務行為監督,健全行業自律規範,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利用其場地、建築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