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鎮排水管理條例

《淮北市城鎮排水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淮北市城鎮排水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城鎮排水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淮北市城鎮排水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淮北市城鎮排水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淮北市城鎮排水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四章 設施維護和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排水的規劃,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收集、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和居民小區內部排水設施。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管理工作領導,將排水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的經費投入。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相關違法排水行為,對餐飲、沿街商鋪排水戶排水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設施。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城鎮排水專項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市、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專項規劃,制定城鎮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鎮排水專項規劃範圍內的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設施相連線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手續,明確建成後的接收、管理單位。
第十條 在城鎮排水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污水分流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配套建設計畫的,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滲透、收集、利用等源頭減排設施,發揮建築、道路、廣場、綠地等對雨水的吸納、滲透和調節作用,減少雨水地表徑流和初期雨水污染。
第十一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已建成居民小區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計畫,組織實施雨污分流改造;企業事業單位自建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產權單位應當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住宅陽台(平台)的應當單獨設定污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已建成住宅的陽台(平台)未按照前款規定單獨設定污水管道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等增設污水管道。
第十三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排水措施的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排水管道覆土前或者非開挖排水管道投入使用前,委託測繪單位按照全市統一的排水管線(含附屬設施)數據入庫標準進行竣工測量,並將測量成果提交給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在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排水管道進行檢測,出具檢測評估報告(含影像資料)。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排水設施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汽車清洗、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水質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建設隔油池、沉泥井、沉砂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排水設施,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排水戶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排水服務企業或者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協助開展水質檢測、檔案管理,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
第二十條 通過吸污車、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排放生活污水的,應當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排放。
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管理工作的數位化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動態更新和共享機制,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實現排水管理評估分析、預測預警、指揮調度的一體化、信息化和智慧型化。
第四章 設施維護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市、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委託專業單位維護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人可以委託有關專業單位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排水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進行全面檢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清淤,保持排水管道暢通;
(四)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應當及時搶修,並在現場設定明顯標識,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五)對巡查發現的雨污混接現象應當溯源排查,並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本級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排水設施運行情況巡查監管。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縣(區)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情況進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排澇巡查檢查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下穿立交橋、地下設施、老舊居住區等重要區域和易澇區域治理,配備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巡查、值守,發現險情時,立即採取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排水管網周期性檢測評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動態更新機制,建立以五至十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長效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直徑六百毫米以上(含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輸送幹線管道兩側各五米以內的區域;
(二)直徑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兩側各一米以內的區域;
(三)排水渠護坡邊緣兩側各三米以內的區域;
(四)泵站、污水處理設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規劃紅線以內的區域。
第二十八條 在城鎮排水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做好城鎮排水設施測量和物探,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方案,並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在城鎮排水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非開挖管道施工的,施工完成後,可以按照需要對保護範圍內的排水管網進行影像檢測。造成排水設施損毀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報告,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城鎮排水設施和施工區、生活區及辦公區的排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城鎮排水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排水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物資,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條 因公共排水設施搶修或者特殊維護作業確需暫停排水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沿線排水戶,採取臨時排水措施,並加快恢復正常排水。
第三十一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或者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渣廢液,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四)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或者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五)擅自拆卸、移動和接入城鎮排水設施;
(六)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七)建設占壓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八)擅自在排水管網內敷設強、弱電線纜及其他管線;
(九)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對排水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涉及排水相關違法行為,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移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負有城鎮排水管理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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