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

《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是為了加強總磷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條例,於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立法歷程,意見徵集,發布公告,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立法歷程

意見徵集

關於公開徵求《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審。現將草案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公眾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登錄江西人大新聞網,從立法聚焦“徵求意見”專欄中查看草案及其說明。
2.登錄江西數字人大小程式,從立法工作“立法徵詢”專欄中查看草案及其說明,並可留言反饋意見、建議。
3.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意見、建議,並註明“立法徵求意見”字樣。
通信地址:南昌市紅谷灘區臥龍路999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規處
郵編:330036 電話:參考連結(傳真)
信箱:參考連結
截止時間:2023年11月8日
附屬檔案:《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及其說明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發布公告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30

條例發布

《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總磷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鄱陽湖流域,是指鄱陽湖和匯入鄱陽湖的幹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本省縣級行政區域。
本條例所稱總磷,是指水體中所有有機磷和無機磷的總和。
第三條 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預防為主、公眾參與、系統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制定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將總磷污染防治納入目標考核責任體系。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組織落實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目標任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的具體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將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遵守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有關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林長應當按照河長制、湖長制和林長制的有關規定,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總磷污染防治的工作職責,協調解決總磷污染防治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鄱陽湖流域總磷監測,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總磷污染防治執法檢查,負責協調推進農村生活污水總磷污染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鄱陽湖流域種植業、畜禽與水產養殖業總磷污染源頭減量等防控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鎮生活污水總磷污染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動行業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推進磷化工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或者港口航運主管部門負責鄱陽湖流域通航水域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總磷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漁業船舶(含拆解作業)、軍事船舶、體育運動船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監管、河湖岸線管控、水資源調度和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等總磷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總磷污染防治中的濕地資源和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表水環境質量國家標準考核要求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各級河長、湖長應當按照《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推動匯入鄱陽湖河流(湖泊)總磷污染系統治理,提升鄱陽湖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
地表水總磷濃度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國家標準相應考核級別要求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限期達標方案,採取措施按期達標。限期達標方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全面排查流域範圍內面源、點源、移動源等各類總磷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總磷污染源排放清單,根據污染源情況分類制定污染防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總磷污染防治聯動工作機制,實施聯合監測、信息共享、共同治理,協同開展跨行政區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推動發展綠色種植,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指導農、林業生產經營者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提高磷肥利用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推進農田灌溉退水循環利用和生態化處理。鼓勵支持地表徑流集蓄與再利用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建設生態溝渠、生態塘堰濕地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減少含磷污染物進入河湖水體。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健康養殖,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促進綠色種養循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任何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置、處理畜禽屍體、糞便、污水等畜禽養殖廢棄物。鼓勵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理、利用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並保持正常運行,或者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水產綠色健康養殖,落實養殖尾水排放屬地監管職責和生產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在集中連片養殖池塘區域合理規劃和建設尾水生態化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推廣池塘標準化改造和養殖尾水淨化技術,推進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和指導工廠化水產養殖企業實施尾水治理,工廠化水產養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養殖尾水排放口。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水污染物排放相關規定和標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污水治理設施管護經費保障機制,完善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的建設及改造,提高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率與處理率,推進城市面源污染治理;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其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住宅陽台、露台污水收集系統設計、施工的監督管理。新建、改建住宅陽台、露台應當設定污水管道,納入污水收集系統,並逐步對有條件的老舊住宅實施管道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技術指導和執法監管,督促、指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推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制定產業規劃,最佳化產業布局,推動磷礦、磷化工產業升級改造和涉磷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減少工業污染的總磷排放。
涉磷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並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總磷監測,依法公開監測信息。鼓勵涉磷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改造,減少含磷原輔材料的使用和資源消耗。
磷化工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總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污水管網排查整治,實施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磷化工企業實施一企一管、明管輸送、實時監測。
禁止在鄱陽湖流域新建、擴建淘汰類、限制類磷化工項目。
第十四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和運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或者港口航運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改造。
禁止違法違規排放船舶壓載水、含磷化學品運輸船洗艙水。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入河排污口開展排查、監測、溯源、整治,明確排污口相應排污單位和責任人。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的涉磷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含總磷指標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十六條 鄱陽湖流域濱湖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應當實行下列總磷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湖泊總磷濃度嚴重超標的地區,應當在影響湖泊水質的匯水區,採取措施削減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全面清理投餌、投肥養殖,實行人放天養,退漁還湖;
(二)以水源保護區、城鄉結合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村等人口集中區域為重點,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資源化利用;
(三)應當結合受納水體水質目標要求和水質狀況,有計畫地逐步對具備條件的電排站、水閘建設調蓄淨化系統;
(四)在具備條件的重點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幹流等區域應當建設生態溝渠、生物濾池、人工濕地等攔截淨化設施。
本條例所稱鄱陽湖流域濱湖地區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覆的範圍確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鄱陽湖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合理配置流域水資源,保障枯水期生態流量和水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流域重點河湖清淤,推進環保疏浚等內源污染治理,實施污染底泥無害化與資源化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從事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采砂活動對水體總磷濃度的影響。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開展河湖生態緩衝帶建設和保護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採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土地整理、城鄉建設與農林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等造成的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風險。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生態修復和保護工作,因地制宜實施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加強小微濕地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優先在重點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幹流處等具備恢復條件的區域開展濕地建設和恢復。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最佳化鄱陽湖流域總磷動態監測預警體系和信息平台建設,發布監測預警信息,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鼓勵採用高光譜成像、無人機遙測、衛星遙感、同位素示蹤等新技術進行科學監控。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財政投入,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逐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融資機制,優先支持鄱陽湖流域濱湖地區開展總磷污染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鄱陽湖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的獎補力度,鼓勵行政區域間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藻類防控、廢水深度處理等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總磷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鼓勵、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水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科普宣傳等活動。
對在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總磷污染防治意識,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滌劑,鼓勵、引導使用無磷洗滌劑,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滌劑。不得違法改變陽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戶內污水收集系統。
鼓勵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維護生態景觀工作等優先使用再生水;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生產再生水設施,配備回用設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上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被約談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列入重點排污單位的涉磷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安裝含總磷指標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滌劑或者違法改變陽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戶內污水收集系統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4年1月5日,《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南昌舉行。該《條例》是全國首部針對湖泊總磷污染防治制定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已由江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整部《條例》共30條,不分章節、形式簡明,雖然篇幅不長,但立法目的明確、直奔主題。其中,第1條-7條為總體原則,第8條-20條為污染防治措施,第21條-24條為保障措施,第25條-30條為法律責任及附則。
精準治污解決總磷污染癥結所在
  《條例》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原則,精準識別總磷污染問題及其癥結,根據鄱陽湖總磷污染的主要來源,重點在農業源、生活源、工業源、移動源等方面提出總磷污染防治相關條款,著力解決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農業面源控制方面,《條例》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綠色種植和生態養殖,指導農、林業生產經營者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提高磷肥利用效率;推進農田灌溉退水循環利用和生態化處理;規定任何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置、處理畜禽屍體、糞便、污水等畜禽養殖廢棄物,鼓勵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同時,落實養殖尾水排放屬地監管職責和生產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廣池塘標準化改造和養殖尾水淨化技術,推進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
  在生活源控制方面,《條例》規定新建、改建住宅陽台、露台應當設定污水管道,納入污水收集系統,並逐步對有條件的老舊住宅實施管道改造,提高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率與處理率。
  在工業源控制方面,《條例》明確禁止在鄱陽湖流域新建、擴建淘汰類、限制類磷化工項目。推動磷礦、磷化工產業升級改造和涉磷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減少工業污染的總磷排放。規定磷化工企業實施一企一管、明管輸送、實時監測。
  在移動源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和運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禁止違法違規排放船舶壓載水、含磷化學品運輸船洗艙水。
  明確總磷污染防治相關部門責任
  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要堅持齊抓共管,形成全省共下一盤棋的格局。為解決以往工作中部門之間職責存在交叉或盲點、信息共享不順暢、體制機制不健全、面源污染監管缺乏有力抓手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及其職責範圍,組織動員各地各部門協同作戰,形成保護合力。
  《條例》明確省、市、縣、鄉四級政府職責定位,加強濱湖地區政府責任,充分發揮河長湖長林長制優勢,規定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林長具有督促履職、協調解決問題的職責。推行總磷污染防治責任約談制度,將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納入目標考核責任體系,進一步傳導壓力,夯實責任。
  水污染防治涉及部門、地區較多,相關職責散在各個法律法規制度中,為提高總磷污染防治效力,《條例》全面梳理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行政、林業等部門職責,將總磷污染防治涉及到的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既是為了做到權責明確、邊界清晰,也是為了方便監督,防止推諉、執行不力。
  為解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通,協作程度不強等問題,《條例》採取繪製“一張總磷污染源排放清單”,以江西省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為主最佳化總磷動態監測預警體系和信息平台建設,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實施聯合監測、信息共享、共同治理以及跨區域協同防治等工作。
  引導公眾共同參與總磷污染防治
  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成因複雜,總磷污染防治是一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條例》在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防治責任、企業的防治責任落實進行嚴格規定的同時,還從不同角度對社會公眾的參與進行了規範和要求,切實推動和引導廣大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到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中去。
  在提高公眾防治意識和規範引導行為習慣方面,《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總磷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鼓勵、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水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科普宣傳等活動。《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總磷污染防治意識,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滌劑,鼓勵、引導使用無磷洗滌劑,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滌劑。不得違法改變陽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戶內污水收集系統。
  在完善村規民約的行為規範方面,《條例》鼓勵將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遵守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有關規定。在促進社會力量開展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方面,《條例》支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藻類防控、廢水深度處理等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在表彰和獎勵方面,《條例》規定對在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江西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通過這些規定,提高防治意識,匯聚防治力量、達成防治共識,讓公眾在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中發揮重要作用。
  總體而言,該《條例》是江西省“小切口”立法解決鄱陽湖總磷污染問題的一項法制探索。《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邁入法治化、規範化的新階段,為合力打造國家生態文明建設高地,以更高標準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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