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著錄總則》及各分則

《文獻著錄總則》 作為制訂各類型文獻著錄標準(即各分則)的依據,對文獻著錄的要求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包括:著錄項目及其排列順序、著錄用標識符號、著錄用文字、著錄信息源、著錄項目細則等。由中國文獻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 6分會主持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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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獻著錄國家標準系列。包括《文獻著錄總則》(GB3792. 1-83,1983年 7月 2日發布,1984年4月起實施);《普通圖書著錄規則》(GB3792.2-85,1985年1月31日發布,同年10月起實施);《連續出版物著錄規則》(GB3792.3-85,1985年 2月12日發布,同年10月起實施);《非書資料著錄規則》(GB3792.4-85,1985年2月12日發布,同年10月起實施);《檔案著錄規則》(GB3792.5-85,1985年5月10日發布,1986年 1月起實施);《地圖資料著錄規則》(GB3792.6-86,1986年 6月19日發布,1987年1月起實施);《古籍著錄規則》(GB3792.7-87,1987年1月 3日公布,同年 10月起實施);《樂譜著錄規則》(1991年5月徵求意見稿)。這些規則除《檔案著錄規則》外,均相應採用了《國際標準書目著錄》(ISBD)的總則和分則。
《文獻著錄總則》 作為制訂各類型文獻著錄標準(即各分則)的依據,對文獻著錄的要求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包括:著錄項目及其排列順序、著錄用標識符號、著錄用文字、著錄信息源、著錄項目細則等。《文獻著錄總則》規定的著錄項目分為必著項目和選擇項目 (見表,表中名稱後帶星號者為選擇項目,用戶可視實際需要決定選用與否)。標識符除了方括弧和圓括弧以外,均為前置符號。該《總則》已從1989年起進行修訂,按照1991年修訂報批稿,它規定的著錄項目及標識符號見表。
《文獻著錄總則》及各分則根據《總則》制訂的各個分則,分別結合各類型文獻的特點作出了比較詳細具體的規定。將在90年代前期陸續完成對各個分則的修訂工作。
該系列文獻著錄國家標準頒布實施後,受到全國圖書館和其他文獻情治單位的廣泛接受,對於統一全國的文獻著錄及實現圖書館工作和情報工作的自動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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