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規則)的修正案
第5章-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現有第5章案文由下述案文代替:
“1適用範圍
本章具體規定了公約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規範。
2工程規範
2.1總則
2.1.1滅火劑
2.1.1.1若要求滅火劑的數量能保護一個以上處所,則供使用的滅火劑數量不必超過所保護的任何一個處所所需要的最大數量。該系統應配備通常為密閉式控制閥,且其布置可以將滅火劑輸送至相應的處所。
2.1.1.2在計算所需滅火劑的數量時,被轉換為自由空氣量的啟動空氣接收器的量應算入機器處所的總量中去。或者,可以從安全閥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應為船員配備安全檢查滅火容器中滅火劑數量的設備。
2.1.1.4貯存滅火劑的容器、管路及其相關的受壓部件,應考慮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過的最大環境溫度按照主管機關同意的實用壓力規則來設計。*
2.1.2安裝要求
2.1.2.1滅火劑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噴嘴的位置應能使滅火劑得以均勻分布。應使用主管機關認可的計算技術計算系統流量。
2.1.2.2除非主管機關另行許可,用於貯存除蒸汽以外的滅火劑的壓力容器,應按照公約第II-2/10.4.3條規定置於被保護處所的外面。
2.1.2.3系統的備件應存放在船上並使主管機關滿意。
2.1.2.4對於閥門布置接入封閉管路的部分,這些部分應配備壓力釋放閥,且閥門外端應通向露天甲板。
2.1.2.5被保護處所中所有排放管、設備和噴嘴的構造材料的熔點溫度應超過925℃。管路及其相關設備應得到足夠的支撐。
2.1.2.6應在排放管中安裝能夠進行第2.2.3.1款要求的空氣試驗的設備。
2.1.3系統控制要求
2.1.3.1向被保護處所輸送滅火劑所需的管路應裝有控制閥,且控制閥上應清楚地標明管路所通往的處所。應作出適當布置防止由於疏忽將滅火劑釋放入處所。如裝有氣體滅火系統的貨物處所被用作旅客處所時,在使用期間應切斷氣體的連線。管路可穿過居住處所,但管路應有相當的厚度,且其氣密性在安裝後要進行壓力試驗,試驗壓頭不低於5N/mm2。此外,穿過居住處所的管路只用焊接,並且不得在此類處所內開設排水口或其他開口。管路不得穿過冷藏處所。
2.1.3.2應裝有自動音像報警裝置,在任何滾裝處所和人員通常工作或出入的其他處所釋放滅火劑時能自動報警。聲音報警裝置的位置應能在所有機器工作的狀態下在整個被保護處所內都可以聽得見,且通過調節聲音的壓力或聲音的格式使該報警裝置與其他聲音報警裝置區分開來。釋放前報警應自動啟動(例如,通過打開釋放箱的門)。警報鳴響時間應根據撤離該處所所需要的時間來確定,但不論如何在滅火劑釋放前不得少於20秒。在僅設有就地釋放控制的傳統貨物處所和小處所(諸如壓縮機房、油漆間等)則無需安裝此種報警器。
2.1.3.3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應便於取放、操作簡單,並應成組地安放在儘可能少的不會被受保護處所火災所切斷的位置。為了人員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應備有關於系統操作的清楚說明。
2.1.3.4除非主管機關允許,不得使用滅火劑自動釋放裝置。
2.2二氧化碳系統
2.2.1滅火劑的數量
2.2.1.1除非另有規定,貨物處所可用的二氧化碳數量應足以放出體積至少等於該船被保護的最大貨物處所總容積的30%的自由氣體。
2.2.1.2機器處所所攜帶的二氧化碳數量應足以放出體積至少等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的自由氣體:
.1被保護的最大機器處所總容積的40%,該容積不包括機艙棚上部,該部分從艙棚的一個水平面起算,該水平面的面積等於或小於從艙頂到艙棚最低部分的中點處的艙棚水平截面面積的40%;或
.2包括艙棚在內的被保護的最大機器處所總容積的35%。
2.2.1.3對於2000總噸以下的貨船,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器處所未完全隔開,被視為一個處所,則上述第2.2.1.2款所述的兩個百分比數可以分別減至35%和30%。
2.2.1.4就本款而言,自由二氧化碳的容積應以0.56m3/kg計算。
2.2.1.5機器處所的固定管路系統應能使85%的氣體可在2分鐘內注入該處所。
2.2.2控制裝置
二氧化碳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定兩套獨立的控制裝置,以將二氧化碳釋放至被保護處所,並確保報警裝置的啟動。一套控制裝置用於開啟將氣體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的閥門,另一套控制裝置套用於將氣體從貯存容器中排出。應採取積極的措施以確保其可按照此順序操作;及
.2兩套控制裝置應位於一個標明具體所控制處所的釋放箱內。如果放置控制裝置的箱子上加鎖,則一把鑰匙應放在控制箱附近明顯位置的設有可擊碎玻璃罩的盒子裡。
2.2.3安裝試驗
在對系統進行安裝、壓力試驗和檢測後,則須進行下述:
.1所有管路和噴嘴內自由氣流的試驗;和
.2報警設備的功能試驗。
2.2.4低壓二氧化碳系統
若為符合本條規定安裝了一低壓二氧化碳系統,則應適用下列要求:
2.2.4.1系統控制裝置和冷藏設備應位於貯存壓力瓶的處所內。
2.2.4.2液體二氧化碳的額定數量應在1.8至2.2N/mm2的工作壓力下貯存在瓶內。容器內通常的液壓應限制在提供足夠的蒸汽空間以允許液體在根據壓力釋放閥設定所取得的最大貯存溫度下的膨脹,但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95%。
2.2.4.3應提供裝置用於:
.1壓力測量;
.2在不超過釋放閥設定時的高壓報警;
.3在不低於1.8N/mm2時的低壓報警;
.4對筒進行填充的帶有止回閥的支線管路;
.5排放管;
.6安放在筒上的液化二氧化碳的數量顯示器;
.7兩個安全閥。
2.2..4.4兩個安全釋放閥的布置應使其中一個閥門與瓶連線時另外一個即可關閉。釋放閥的設定不得小於工作壓力的1.1倍。每個閥門應能使在壓力升高不超過設定壓力20%的條件下釋放滅火狀態下產生的氣體。應從安全閥門直接排放至外面。
2.2.4.5筒和永久性裝有二氧化碳的通外管路應有絕緣裝置以防止設備在切斷能源後,在45℃的環境溫度且初始壓力等同於冷藏裝置啟動壓力的情況下安全閥在24小時內工作。
2.2.4.6筒應配備兩套完全獨立的自動專用冷藏裝置,每套冷藏裝置均配有一壓縮機和相關的主馬達,蒸汽機和冷凝儀。
2.2.4.7每套冷藏裝置的冷藏能力和自動控制器應保證在溫度高達32℃和周圍氣溫高達45℃持續24小時在海上工作的條件下所需要的溫度。
2.2.4.8每一套電氣冷藏裝置應由主電源匯路排通過單獨的饋電線供電。
2.2.4.9如必要,供給冷藏機的冷卻水應至少由兩個循回泵提供,其中一個循回泵作為備用。備用泵可以是用作其他用途的泵,但是備用泵用作冷卻的用途不得干擾船舶的任何其他基本功能。冷卻水應至少取自兩處海水接口處,最好一處在左舷和一處在右舷。
2.2.4.10應在截門閥隔離的每一處管路部分且壓力累積可能超過任何部件設計壓力的地方,安裝安全釋放裝置。
2.2.4.11在下述條件下,應由中央控制站給出聲音和圖像報警:
.1根據第2.2.4.2款,筒中壓力達到低限值和高限值時;
.2任何一個冷藏裝置不能工作時;
.3達到筒中最低允許的液體水平。
2.4.4.12如果系統要為一個以上的處所工作,則應設定二氧化碳排放數量控制裝置,如在控制位置的自動計時器或精確的數量標識器。
2.4.4.13如果配備了自動控制二氧化碳額定數量排入被保護處所的裝置,則其也應可以進行人工控制。
2.3蒸汽系統的要求
供給蒸汽的一個或數個鍋爐每小時應能對最大一個被保護處所的總容積每0.75m3至少供給1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該系統在所有方面應由主管機關確定並使主管機關滿意。
2.4使用燃料燃燒後的氣態產物的系統
2.4.1總則
如在船上生產除二氧化碳或第2.3款所允許蒸汽以外的氣體,並用作滅火劑,則該系統應符合2.4.2款的要求。
2.4.2系統的要求
2.4.2.1氣態產物
氣體應是燃料燃燒後的氣態產物,其氧氣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蝕成分以及任何固體可燃成分的含量均應降至允許的最小量。
2.4.2.2滅火系統的能力
2.4.2.2.1如在固定式滅火系統中使用此種氣體作為保護機器處所的滅火劑,它應與使用二氧化碳作為滅火劑的固定式系統提供等效的保護。
2.4.2.2.2如在固定式滅火系統中使用此種氣體作為保護貨物處所的滅火劑,應有足夠數量的此種氣體,使每小時能供給自由氣體的體積至少等於最大一個被保護處所總容積的25%,並能持續供氣72小時。
2.5機器處所和貨泵艙的等效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等效於第2.2至2.4款中規定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應由主管機關根據本組織制訂的導則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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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出版物-9809/1:可填充式無縫鋼氣筒(設計、構造和試驗);
ISO-3500:無縫鋼二氧化碳筒。對於船上的固定式滅火裝置,具體說明船上固定式滅火裝置使用的無縫鋼二氧化碳筒的主要外部尺寸、附屬件、填充速率和標識,以便加快相互交換能力;
ISO-5923:防火-滅火劑-二氧化碳;
ISO-13769:氣筒-戳記標識
ISO-6406:無縫鋼氣筒的定期檢查和試驗;
ISO-9329,第1部分:壓力用無縫鋼管-技術交付條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溫性能的非合金鋼;
ISO-9329:第2部分:壓力用無縫鋼管-技術交付條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溫性能的非合金鋼和合金鋼;
ISO-9330,第1部分:壓力用焊接鋼管-技術交付條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溫性能的非合金鋼;
ISO-9330,第1部分:壓力用焊接鋼管-技術交付條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溫性能的非合金鋼電阻和電導焊接非合金鋼管和合金鋼管;
*參見《批准機器處所和貨泵艙等效於〈安全公約〉提及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修正導則》(MSC/Circ.848號通函)和《批准機器處所等效於〈安全公約〉提及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固定式煙霧滅火系統的導則》(MSC/Circ.1007號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