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6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6號)》是 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印發的關於部門規章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6號)
  • 發布單位:公安部
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檔案規定,公安部決定對以下4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令第59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條其他各項順延;將第七條第九項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刪去《保全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號)第四條第五項和第九條,其他各條款項順延。 三、刪去《公安機關實施保全服務管理條例辦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其他各項順延。 四、刪去《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三十萬元以上”、第八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第九條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第十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第十一條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刪去第十二條第一項,其他各項順延;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十八條第五項中的“驗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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