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是在2014年10月11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4年10月11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辦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近年來,保險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其他行業,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監會監管的非保險子公司。這類公司數量眾多,分布行業廣泛,法律關係複雜,內部交易頻繁,一旦出現經營危機,將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聲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鑒此,《辦法》充分借鑑國際經驗,採取間接監管模式,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風險進行全面監測,切實防範風險傳遞,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二、《辦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辦法》的適用對象涉及兩個層面:第一,保險公司的適用範圍。《辦法》對所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投資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管,且不因資本屬性不同而區別對待。第二,非保險子公司的覆蓋範圍。各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實施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不屬於保險類企業的境內外公司,都屬於《辦法》的覆蓋範圍。主要包括四類:一是銀行、證券和信託等其他金融機構,二是承擔保險公司部分職能的共享服務類公司,三是投資保險業上下游產業鏈形成的關聯產業公司,四是其他無業務相關性的公司。
三、《辦法》為何採取間接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中的金融類子公司,按行業性質分別由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實業企業不經營金融業務,依法不受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保監會作為保險監管機構,不具備對非保險子公司提出監管要求、進行直接監管的許可權。但為滿足全面覆蓋保險公司風險、防範風險傳遞的需要,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渠道獲取信息,並通過對保險公司採取相應措施,間接實現監管目的。鑒此,《辦法》在總則明確了間接監管的模式,同時在具體章節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相應要求,對信息披露作了規定,並明確了金融監管協調的有關安排。
四、《辦法》的監管重點有哪些?
《辦法》重點規範保險公司投資和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的五類行為:一是投資設立非保險子公司,二是對非保險子公司的管控,三是與非保險子公司之間的內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險子公司的外包,五是與非保險子公司的防火牆建設。同時,《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險子公司的信息披露體系。
五、《辦法》關注共享服務類非保險子公司有哪些考慮?
近年來,部分保險公司為整合內部資源,將傳統上由保險公司全流程運營的一些內部職能,以子公司模式進行專業化、獨立化經營,形成了一批共享服務類非保險子公司。該類公司游離於日常監管之外,將使保險公司的運營核心去監管化,存在較突出的風險隱患。鑒此,《辦法》對共享服務類非保險子公司給予了重點關注,規定了投資該類公司的條件:一是保險公司應屬於保險集團成員,二是保險集團內的保險公司均應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三是該共享服務類非保險子公司應當主要為保險集團提供服務,四是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應當滿足的條件。同時,《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履行核准程式,並報送以下材料:一是《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規定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送的材料,二是共享服務方案、風險隔離機制以及消費者保護措施等。
六、《辦法》如何實施有效監管?
《辦法》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監管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按照非保險子公司與保險業務的緊密程度,以及金融監管的覆蓋狀況,對保險公司投資管理各類非保險子公司的行為分別採取審核、備案、報告等不同等級的監管規則,努力實現對保險公司總體風險的無縫監測。同時,《辦法》明確,保監會將通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等,積極開展與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對應的行業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加強監管協調與合作,全面掌握非保險子公司的風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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