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查理二世14年)頒發。
住所法主要規定:
凡擅自變更居所的人,將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區。
驅逐令由教區濟貧稅管理人員申請,兩個地方保全審判官當眾宣布,專門人員負責強制執行。
住所法的弊端:
製造並強化了對勞動者的人身束縛。
事實上造就了“血汗工資制”。
“預防性驅逐權”殃及無辜。
堵塞人口流動,加劇了貧困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所法
- 時間:1662
- 人物:查理二世
- 類型:法律檔案
1662(查理二世14年)頒發。
住所法主要規定:
凡擅自變更居所的人,將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區。
驅逐令由教區濟貧稅管理人員申請,兩個地方保全審判官當眾宣布,專門人員負責強制執行。
住所法的弊端:
製造並強化了對勞動者的人身束縛。
事實上造就了“血汗工資制”。
“預防性驅逐權”殃及無辜。
堵塞人口流動,加劇了貧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