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1949年3月24日,中國婦女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隆重開幕,1949年4月1日大會通過《中華全國婦女民主聯合會章程》。《章程》規定,全國民主婦聯是全國婦女運動的領導機構,“努力爭取廢除對婦女的一切封建傳統習俗,保護婦女權益及兒童福利,積極組織婦女參加各種建設事業,以實現男女平等,婦女解放。”

2023年10月26日,中國婦女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修正案)》,決定這一修正案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 外文名:“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縮寫為“ACWF”
  • 類型:章程
  • 修訂時間:2023年10月26日
  • 基本職能: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
  • 活動準則:憲法為根本
歷次修改,章程內容,答記者問,

歷次修改

章程歷經各屆全國婦女代表大會修改,於2013年10月31日中國婦女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再次部分修改通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國婦女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8年11月2日通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2023年10月22日下午,中國婦女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修正案)》。10月26日,中國婦女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第十二屆執行委員會提出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修正案)》,決定這一修正案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章程內容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國婦女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23年10月26日通過)
總 則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與發展而聯合起來的群團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婦女是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團結引導廣大婦女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發展道路,做偉大事業的建設者、文明風尚的倡導者、敢於追夢的奮鬥者,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自覺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胸懷“國之大者”,深化婦聯改革和建設,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發揮黨開展婦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婦女民眾基礎。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立足引領、服務、聯繫的職能定位,以團結引導各族各界婦女聽黨話、跟黨走為政治責任,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工作主線,以聯繫和服務婦女為根本任務,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為基本職能。
第一章 任 務
第一條 組織引導婦女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凝聚婦女。
第二條 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注重發揮婦女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作貢獻。
第三條 代表婦女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參與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制定,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推動保障婦女權益法律政策和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
第四條 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為受侵害的婦女兒童提供幫助。
第五條 教育引導婦女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全面發展。
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推動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尊重和關愛婦女、有利於婦女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宣傳表彰優秀婦女典型,培養、推薦女性人才。
第六條 教育引導婦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帶動家庭成員建設文明家庭、實施科學家教、傳承優良家風,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形成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七條 關心婦女工作生活,拓寬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建設服務陣地,發展公益事業,壯大巾幗志願者隊伍,加強婦女之家建設。聯繫和引導女性社會組織,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協作,推動全社會為婦女兒童和家庭服務。
第八條 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華僑華人婦女、婦女組織的交流合作,為推進祖國統一大業凝心聚力。
第九條 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和婦女組織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進友誼、促進合作,積極參與推動共建“一帶一路”,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貢獻。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 婦女聯合會實行全國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和團體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制度。
婦女聯合會的地方和基層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婦女聯合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
婦女聯合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全國和地方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由同級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婦女聯合會基層組織的領導機構由同級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或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產生,應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先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再進行等額選舉。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應執行婦女大會、婦女代表大會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學習黨的婦女工作理論和有關法律政策,強化履職意識,熟悉並努力開展婦女工作,反映婦女需求,密切聯繫和服務婦女民眾。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可隨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有關婦女工作的情況、問題,提出建議。婦女聯合會應為執行委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第十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補委員。執行委員中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後,其執行委員職務自行卸免,替補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女聯合會,設區的市、自治州婦女聯合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婦女聯合會,地區(盟)婦女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業務部門。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 婦女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國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方針、任務及重大事項;
(二)聽取、審議和批准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
第十八條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並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人事安排事項。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專兼職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由常務委員會推選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一條 婦女聯合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等建立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是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執行委員會。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地區的婦女工作任務;
(二)聽取、審議和批准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婦女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在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婦女聯合會的決定和同級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定期向上級婦女聯合會報告工作,討論並決定本地區婦女工作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召集。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專掛兼職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地方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建立基層組織。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應當建立婦女聯合會。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專兼職副主席若干人,必要時可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婦女委員會或婦女工作委員會,有條件的可建立婦女聯合會。
婦女委員會由本單位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婦女委員會全體會議推選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婦女工作委員會委員由婦女代表協商產生。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由本單位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八條 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山區、牧區,農、林、漁場,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市場和新就業群體等女性相對集中的地方應建婦女組織,組織形式從實際出發靈活設定。
第六章 團體會員
第二十九條 企業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及其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條 凡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以女性為主體會員的各類為社會、為婦女服務的社會團體,自願申請,承認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或當地婦女聯合會同意,可成為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一條 婦女聯合會應加強同團體會員的聯繫,幫助和支持團體會員開展工作。團體會員應接受婦女聯合會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 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二)宣傳和執行婦女聯合會的決議;
(三)向婦女聯合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執行有關工作任務;
(四)向婦女聯合會推薦優秀婦女人才。
第三十三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
(二)對婦女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三)團體會員的負責人參加或列席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七章 婦女聯合會的幹部
第三十四條 婦女聯合會應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新時代好乾部標準,推進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熱愛婦女工作、具備履職能力、受到婦女信賴的婦女聯合會幹部隊伍。
第三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應拓寬幹部來源渠道,吸收各方面優秀人才到婦女聯合會工作,最佳化幹部隊伍結構,增強廣泛性、代表性,建設專職、掛職、兼職相結合的符合群團組織特點的高素質幹部隊伍。
第三十六條 婦女聯合會幹部應當做到:
(一)政治堅定。帶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勤奮學習。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歷史,學習法律政策、科學文化和婦女工作業務等知識,不斷提升政治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增強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民眾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
(三)忠於職守。開拓創新,勇於擔當,敢於鬥爭,真抓實幹,在組織、引導、服務婦女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努力做出實績。
(四)作風紮實。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婦女,增強民眾意識,增進民眾感情,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遵紀守法。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廉潔奉公。
第三十七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成為培養和輸送女幹部的重要基地。應加強幹部的培養,重視培訓工作,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婦女聯合會幹部應合理流動。婦女聯合會應經常向各方面推薦輸送優秀女幹部,特別要注意培養推薦輸送少數民族和年輕女幹部。
第三十八條 地方婦女聯合會主要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同級黨委有關工作會議。
鄉鎮、街道婦女聯合會主要負責人可列席同級黨委有關會議。
第三十九條 婦女聯合會承擔對下一級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的協助管理職責。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按照幹部雙重管理有關規定事先徵求上一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縣以上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時間不超過兩屆。
第八章 經費及財產
第四十條 婦女聯合會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主要由政府撥款,提供經費保障,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四十一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依法接納熱心婦女兒童事業的國內外人士及組織的資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贈,並依法管理,接受監督。
第四十二條 國家交各級婦女聯合會占有、使用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婦女聯合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九章 會徽會旗
第四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徽為圓形,由漢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個字母“W”經藝術造型構成,象徵著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中國婦女的進步、發展,象徵著中國婦女和各國婦女的友誼、團結。
第四十四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旗的旗面為紅色,左上角綴有黃色會徽。
第四十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會徽會旗是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象徵和標誌,應當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
會徽會旗的製作標準,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規定。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徽會旗,可在婦女聯合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場懸掛,會徽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英文譯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縮寫為“ACWF”。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答記者問

2023年10月26日,中國婦女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修正案)》。記者就此專訪了全國婦聯有關負責人。
問:請談談中國婦女十三大修改婦聯章程的主要考慮。
答:婦聯章程是婦聯組織具有法規性質的重要檔案,是婦聯組織和婦女工作的基本遵循。根據黨對婦聯組織在不同歷史時期的要求,適應形勢任務發展變化,修改完善婦聯章程,是歷屆中國婦女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之一。中國婦女一大至十二大都對婦聯章程作出過適當修改。實踐證明,這些修改對指導婦女工作、推進婦聯組織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現行婦聯章程是2018年中國婦女十二大修改制定的。黨的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集中全黨智慧,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取得新發展,開闢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新境界。根據黨的十九大以來黨的理論創新成果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黨的二十大確立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戰略思想、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群團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總結婦女工作理論和實踐創新、婦聯改革和建設新經驗,對婦聯章程作出必要修改,有利於更好地指導和推動新時代婦聯工作高質量發展。
問:這次婦聯章程修改工作遵循哪些原則?
答:一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落實到章程修改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二是堅持認真對標對表黨的二十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在重大提法上保持一致。三是堅持守正創新,充分體現婦聯工作特別是婦聯改革和建設的創新經驗和成功實踐,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四是堅持適當修改,普遍要求修改、實踐證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則上不改,既實現與時俱進,又保持總體穩定,維護章程的權威性。五是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集思廣益。
問:章程修正案對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內容作了哪些充實?
答:中國共產黨是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新時代以來,黨的領導全面加強,對促進婦女全面發展、依法保障婦女權益作出一系列重要戰略安排,為做好婦女工作和婦聯工作提供了堅強政治保證。章程修正案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修改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並增寫“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胸懷‘國之大者’”等重要內容,確保婦聯組織更加自覺把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作為婦女事業發展的立身之本,貫徹落實到婦聯工作全過程各方面。
問:如何理解將“兩個確立”寫入婦聯章程的重大意義?
答:“兩個確立”是新時代最大政治成果、最重要歷史經驗、最客觀實踐結論,是戰勝一切艱難險阻、應對一切不確定性的最大確定性、最大底氣、最大保證,反映了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心愿,是時代呼喚、歷史選擇、民心所向,對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對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具有決定性意義。新時代我國婦女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過去五年婦聯工作開創新局面,最根本在於有習近平總書記領航掌舵,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科學指引。章程修正案增寫“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對於婦聯組織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更加自覺地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重要意義。
問:章程修正案為什麼增寫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而奮鬥的內容?
答:黨的二十大擘畫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藍圖,明確了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黨的中心任務,就是中國婦女事業和婦聯工作的主題和方向。必須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發展婦女事業、開展婦女工作、履行婦聯職能。章程修正案據此作出相應修改,並增寫了習近平總書記對婦女提出的“做偉大事業的建設者、做文明風尚的倡導者、做敢於追夢的奮鬥者”等重要內容,有利於動員引領廣大婦女與黨同心、跟黨奮進,以更為強烈的歷史自覺、更加昂揚的精神面貌,爭做時代的書寫人、追夢的奮鬥者,在新征程上譜寫“半邊天”更加絢麗的華章。
問:章程修正案對婦聯組織職能定位和工作任務作了哪些充實?
答: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章程修正案明確婦聯組織引領、服務、聯繫的職能定位,並將團結動員婦女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作貢獻,代表婦女參與民主協商,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等內容寫入婦聯工作任務中,以利於婦聯組織更好地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問:新形勢新任務對深化婦聯改革和建設提出了新要求,章程修正案在這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規範組織制度,強化同級黨組織對婦聯工作的領導,增寫對婦聯執委的履職要求,如學習黨的婦女工作理論和有關法律政策,強化履職意識,熟悉並努力開展婦女工作等,同時規定婦聯組織應為執行委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提供支持。二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條件的可建立婦聯組織,在女性相對集中的新就業群體中應建婦女組織,以擴大對各類婦女群體的覆蓋。三是強化對婦聯幹部要求,增寫和完善“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歷史”、提升“政治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增強“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敢於鬥爭”等內容。作出這些修改,有利於婦聯組織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進一步提升吸引力、凝聚力和影響力,更有效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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