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是2003年12月7日商務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03年12月7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是2003年12月7日商務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是2003年12月7日商務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檔案全文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1日施行,原《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第36號)和《〈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3]第12號)一併廢止。附屬檔案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國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已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長:石廣生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規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設立及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
根據2005年12月11日,商務部出台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外商可以在中國設立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取消了之前外商不能設立相應獨資公司的限制。外商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獨資的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維護我 國進出口貨物運輸秩序和國家利益,加強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管理,提高行業服務水平,更好地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服務,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一些兼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
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 (2004年2月25日交通部、商務部發布;根據2014年4月23日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令2014年第8號《關於修改〈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規範對外商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業務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業務的管理,保護中外投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保障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第三...
第十五條 原經審批從事貨代行業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備案。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按照《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國際貨代行業協會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企業備案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
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並修改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申請材料。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
十二、刪去《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19號)第六條。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刪去第十三條第四項。十三、刪去《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第七條第五項。十四、...
16.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 17.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18.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利用外資 19.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20.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 21.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四)國外經濟合作 22.《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