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大力實施“精品名牌戰略”,擴大“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的影響,加強對“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的管理,省工商局、省商標協會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基礎上,制定了《“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並以鄂工商商廣〔2006〕128號檔案印發,現予以公告。
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商標協會
2006年8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精品名牌戰略”,宣傳“湖北省著名商標”,加強對“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是指由湖北省商標協會統一設計製作的,供全省著名商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以下簡稱“權利人”)使用的專用標誌。
第三條 凡使用該標誌的著名商標權利人,必須接受省商標協會的監督。
第二章 標誌的使用
第四條 凡商標被湖北省工商局認定為“湖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和個人,在有效期內,均可按規定的格式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表明其商品或服務商標是湖北省著名商標,無需另外申請。
第五條 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有效期與湖北省著名商標相同。企業一旦喪失“湖北省著名商標”資格,即喪失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的資格。
第六條 “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必須使用在湖北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用於該商標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
第七條 凡未獲得“湖北省著名商標”資格的企業或個人,不得擅自將“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或與其相似的圖案用在其產品或廣告宣傳上。
第八條 標誌使用的範圍:
(一)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它附著物上使用該標誌;
(二)使用該標誌進行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各種廣告宣傳;
(三)不違反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標誌使用者應當自覺維護湖北省著名商標商品(服務)的質量和市場聲譽,保證質量優良。
第十條 標誌使用者應嚴格按照“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設計圖案使用,不得自行改變該標誌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確因實際需要改變的,須報請省商標協會同意。
第三章 標誌的使用管理和保護
第十一條 標誌使用者應由專人負責該標誌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使用標誌台賬,確保該標誌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或饋贈該標誌。
第十二條 “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由各使用者自行印製,該標誌的印製參照《商標印製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標誌的印製使用情況,應報經湖北省商標協會或其委託的所在地行業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對擅自使用、仿冒“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及其它損害“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形象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湖北省商標協會應要求其糾正,並根據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侵權和違法責任。
第十四條 湖北省商標協會或經湖北省商標協會委託的所在地行業協會負責對“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使用進行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商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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