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工作指引

《“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工作指引(試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涉外法制建設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具體舉措,是支持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八項行動的生動實踐,對最佳化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發揮“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以下簡稱“一站式”平台)功能,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工作指引(試行)》,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工作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30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起草背景,創新亮點,主要內容,指引全文,

起草背景

201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切實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重大部署,建立了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以下簡稱“一站式”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分兩批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廣州國際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員會、廈門仲裁委員會、海南國際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十家仲裁機構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兩家調解機構納入“一站式”機制。為更好發揮“一站式”平台的解紛指南、評估引導、程式銜接、輔助保障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工作指引》,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堵點難點問題,用順暢的系統對接、高效的機制銜接、規範的流程設計,實現“一站式”信息化平台的疊代升級。

創新亮點

《工作指引》緊密圍繞“一站式”機制設定的目標和調研中發現的實際需求,發揮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突出四方面創新亮點:
第一,多跨協同,實現全流程線上糾紛化解服務。“一站式”平台通過單點登錄、統一身份認證等,全線貫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人民法院網上保全系統、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相關仲裁機構系統、相關調解機構系統等。根據《工作指引》,當事人可以線上申請中立評估、調解、仲裁、仲裁保全、訴訟等事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相關工作以及程式辦理進度與結果的通知、送達等均可全部實現線上閉環完成,能夠根據案件流程的進展相應生成、傳送、接收、存儲、交換相關材料,並將相關材料及節點信息同步傳送給相關當事人、平台機構以及專家委員,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快捷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服務。
第二,集約高效,聚合多地多機構的多元解紛合力。“一站式”平台有效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與10家仲裁機構以及2家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之間的銜接,使中立評估、調解、仲裁、訴訟等相關糾紛化解服務均可通過平台開展。對於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可通過“一站式”平台一鍵觸達不同糾紛解決途徑,其既可以選擇向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中立評估、調解或仲裁等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一站式”平台通過集約各類糾紛化解服務資源,不僅有助於提高糾紛化解的效率,同時降低了糾紛化解的時間、經濟成本等。
第三,創新機制,明確中立評估相關程式。中立評估制度是加強訴源治理、提高糾紛源頭化解的一項多元解紛機制創新舉措。但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中作原則規定,缺乏操作層面的具體指引。《工作指引》首次給予明確指引,即當事人在提交調解、仲裁或者訴訟前選擇中立評估的,應當首先在“一站式”平台的“輔助服務”欄選擇中立評估功能,填寫中立評估申請書,載明意向選擇的專家委員,並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據材料。國際商事法庭在收到當事人的中立評估申請材料後,應當向被申請方徵求是否同意。其次,規定專家委員被選定為中立評估員後,可以組織召開評估會議,聽取當事人陳述,就評估相關問題向當事人提問,並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對證據效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進行分析評估,出具中立評估意見。最後,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中立評估意見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請參與評估的專家委員主持調解。該制度是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委員的職能作用和領域專長,使當事人獲得足夠信息判斷可能出現的訴訟結果,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為幫助當事人釐清糾紛本質、促進和解、節約成本提供一種制度化的路徑。
第四,加強保障,支持仲裁事業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全力支持和促進仲裁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相繼頒布了《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統一裁判尺度,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符合《工作指引》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一站式”平台向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以通過平台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或者申請認可和執行境外仲裁裁決。此外,《工作指引》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明確國際商事法庭做出仲裁司法審查裁定並送達當事人後,通過平台將裁定書送交仲裁機構。上述舉措有力支持當事人選擇仲裁,健全完善仲裁與司法之間的交流溝通機制,體現了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的堅定司法立場。

主要內容

《工作指引》分為六個部分總計三十二條,明確了如何通過“一站式”平台服務平台機構和當事人,當事人如何通過平台進行中立評估、調解、仲裁、訴訟,以及上述機制相互銜接的具體工作流程等。
總則部分(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一站式”平台的宗旨、功能及本工作指引的適用範圍。同時,介紹國際商事法庭網站改造升級後的平台功能。
中立評估程式部分(第四條至第五條),對當事人申請中立評估的步驟以及專家委員開展中立評估的程式、中立評估結果套用及費用負擔進行了規定,旨在充分發揮專家委員職能、促進當事人和解、節約當事人成本。
調解程式部分(第六條至第十八條),對當事人申請調解、法院委派/委託調解進行了規定,細化了相關流程。對申請專家委員調解的條件,資料的提交及流轉,調解員的選定、信息披露、更換以及調解期限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對調解成功或者調解不成的情形及後續程式銜接作出了安排。
仲裁程式部分(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對涉及“一站式”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保全的對接、仲裁保全的處理以及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辦理流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訴訟程式部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如何通過“一站式”平台啟動訴訟程式、提交訴訟材料及相關規則的適用作出了規定。
附則部分(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對“一站式”平台的隱私保護政策、本指引中有關詞語的說明、施行時間等進行了規定。

指引全文

法〔2023〕24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本院各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涉外法制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完善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方便當事人運用信息化平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工作指引(試行)》,現予以印發。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0日起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工作指引(試行)
為方便當事人運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公正高效便捷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以下簡稱“一站式”平台)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在其官方網站(http://cicc.court.gov.cn)設立,並與“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內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有機銜接的全流程線上服務平台,支持和便利當事人通過選擇中立評估、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多元化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一站式”平台設定“調解服務”、“仲裁服務”、“訴訟服務”、“輔助服務”等功能,根據案件流程的進展相應生成、傳送、接收、存儲、交換相關材料,並將相關材料及節點信息同步傳送給相關當事人、平台機構以及專家委員。
第二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就爭議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通過“一站式”平台申請中立評估、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條 當事人選擇“一站式”平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根據平台提示填寫手機號碼或者電子信箱等必要信息,完成註冊登記。
第四條 當事人在提交調解、仲裁或者訴訟前申請中立評估的,應當在“一站式”平台的“輔助服務”選擇中立評估功能,填寫中立評估申請書,載明意向選擇的專家委員,並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據材料。
國際商事法庭在收到當事人的中立評估申請材料後,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範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徵求是否同意開展中立評估的意見。被申請人同意的,應當提交同意中立評估的書面意見。
第五條 專家委員被選定為中立評估員後,可以通過“一站式”平台組織召開評估會議,聽取當事人陳述,就評估相關問題向當事人提問,並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有關證據,對證據效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進行分析評估,出具中立評估意見。中立評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當事人一致同意延長中立評估期限的,可予適當延長。
中立評估不公開進行,中立評估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供的信息保密,未經一方當事人許可,不得向另一方當事人透露。中立評估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後續程式中作為證據使用。
當事人可以根據中立評估意見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請參與中立評估的專家委員主持調解。參與評估的專家委員可以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調解,但不參與除調解以外的其他任何程式。
中立評估費用由專家委員和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可以通過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調解服務”,進入“人民法院調解平台”並登錄,申請由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或者專家委員進行調解。
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該機構的調解規則進行。
專家委員調解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式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人民法院線上調解規則》以及本指引進行。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解申請書,載明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聯繫方式,爭議事實和調解請求;
(二)有關證據材料;
(三)身份證明資料;
(四)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
第八條 國際商事法庭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材料後,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範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徵求是否同意調解。被申請人同意的,應當提交同意調解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 當事人未申請調解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接受立案前委派調解。當事人有調解意願並在《審前分流程式徵詢意見表》中表示同意立案前調解的,由國際商事法庭聯絡委派調解事宜。
國際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有調解意願的,由國際商事法庭聯絡委託調解事宜。
第十條 國際商事法庭委派/委託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的,應當在當事人選定或者國際商事法庭指定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後,將《審前分流程式徵詢意見表》、《委派/委託調解徵詢意見函》和相關案件材料移送相應機構。
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在收到《委派/委託調解徵詢意見函》後三個工作日內回復。
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接受選定或者指定的,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委派/委託調解書》,並通過“一站式”平台告知當事人。
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回復的,視為不接受委派/委託調解。
第十一條 當事人均同意由專家委員進行調解的,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當事人在專家委員名錄中共同選定一至三名專家委員擔任調解員。
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及時與選定的專家委員聯繫,安排推進相關調解工作,並將《審前分流程式徵詢意見表》、《委派/委託調解徵詢意見函》和相關案件材料移送相應專家委員。
專家委員在收到《委派/委託調解徵詢意見函》後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專家委員接受選定的,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委派/委託調解書》,並通過“一站式”平台告知當事人。
專家委員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回復的,視為不接受委派/委託調解。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主持調解前,應當簽署保證獨立、公正調解的聲明書。專家委員主持調解時知悉存在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國際商事法庭書面披露。
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收到專家委員的披露材料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一站式”平台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當事人以對專家委員的公正性或者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為由申請更換專家委員的,應當在知悉專家委員應予更換事由或者收到專家委員披露材料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更換的,視為放棄申請。
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更換專家委員。審查期間,不停止調解工作的進行。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主持調解的期限自接受委派/委託調解之日起算,一般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當事人一致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可予適當延長。
第十五條 調解不公開進行。調解應當形成調解情況記錄,並由當事人和主持調解的專家委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的調解員簽名。
調解記錄及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定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仲裁或者訴訟程式中作為對當事人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條 經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或者專家委員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的,應當簽署書面調解協定。
根據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依法對調解協定進行審查,並製作民事調解書;當事人請求國際商事法庭製作判決書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製作民事判決書。
第十七條 調解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視為調解不成: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書面要求終止調解程式的;
(二)當事人在商定的調解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定的,但當事人一致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除外;
(三)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認為不宜繼續調解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調解的;
(四)專家委員無法履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不適合履行調解職責且不能另行選定專家委員的;
(五)其他情形。
委派/委託調解不成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或者專家委員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調解情況表》及案件相關材料送交國際商事法庭。國際商事法庭收到材料後,應當及時立案;已經立案的,繼續推進審理,並將相關信息通過“一站式”平台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當事人自願選擇由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的,適用該機構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當事人自願選擇由專家委員調解的,可以參照適用“一站式”平台中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當事人選擇通過“一站式”平台申請仲裁的,可以在“仲裁服務”中“申請仲裁”項下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並按照該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仲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保全的,可以通過“一站式”平台中的“仲裁服務”選擇“申請仲裁保全”,向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 仲裁保全申請書;
(二)仲裁協定;
(三)身份證明材料;
(四)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有關證據材料;
(六)提供擔保的相關檔案。
第二十一條 仲裁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證據或者爭議標的物;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證據信息或者具體線索;
(五)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提出申請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請材料後,審查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範圍的,應當通過“一站式”平台向國際商事法庭出具轉遞函。
國際商事法庭收到轉遞函及仲裁保全申請材料後,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範圍的,應當予以立案並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當事人補充保全材料的,在仲裁保全申請材料補充完畢後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詢問當事人的,在詢問後五日內作出裁定。
國際商事法庭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交由被申請人住所地、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應當通過“一站式”平台告知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第二十三條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就本指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商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或者認可和執行境外仲裁裁決的,可以通過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訴訟服務”,進入“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請書,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以及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提出申請和申請情況等事項;
(二)仲裁裁決書;
(三)身份證明材料;
(四)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有關證據材料;
(六)國際商事法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國際商事法庭收到當事人關於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或者認可和執行境外仲裁裁決的材料後,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範圍的,應予立案。
國際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國際商事法庭可以要求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出說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
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並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通過“一站式”平台告知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通過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訴訟服務”,進入“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訴訟材料。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郵寄、現場提交或國際商事法庭許可的其他方式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訴訟材料。
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或現場提交的,應當提供紙質檔案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附光碟或者其他可攜帶的移動存儲設備。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提起訴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狀;
(二)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書面協定;
(三)身份證明材料;
(四)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支持訴訟請求的相關證據材料;
(六)《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
(七)《審前分流程式徵詢意見表》。
第二十七條 國際商事法庭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後,認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受理案件範圍的,予以線上立案,並通過“一站式”平台向當事人傳送《受理案件通知書》等訴訟材料。
第二十八條 國際商事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式規則(試行)》審理案件。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可以憑交款碼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代理銀行各分支機構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第三十條 “一站式”平台嚴格執行隱私保護相關法律規定,說明平台收集、存儲、利用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情況,以及確保調解、仲裁保密性的相關措施。
第三十一條 “一站式”平台在其顯著位置提供平台說明、工作指引、網路環境要求等,為當事人申請利用平台服務提供便利。
本指引中的中立評估是指糾紛提交調解、仲裁或者訴訟前,當事人共同選擇中立第三方的專家委員根據案件情況提供專業評估意見,使當事人獲得足夠信息判斷可能出現的訴訟結果並選擇最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從而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的糾紛解決機制。
本指引中的身份證明材料是指當事人為自然人時,應當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外國自然人應當提交護照複印件;港澳特區居民應當提交港澳特區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複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台灣地區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台灣居民居住證複印件、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複印件等)。
當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時,應當提交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企業或者組織應提交經其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締結或者共同締結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的商業登記、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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