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2ITAIPU\x22(伊泰普)章程

"ITAIPU"(伊泰普)章程是1973年04月26日在巴西利亞簽訂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ITAIPU"(伊泰普)章程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73年04月26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巴西利亞
  “ITAIPU”(伊泰普)章程
第一章命名與目的
第一條
ITAIPU是根據1973年4月26日巴西和巴拉圭簽署的條約的第三條成立的一個跨國實體,其組成是:
1.巴西中央電力公司(CentraisElectricasBrasileirasS.A.-ELETROBRAS),巴西的一個混合經濟有限公司。
2.巴拉圭國家電管局(TheAdministracionNacionaldeElectricidad-ANDE),巴拉圭的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第二條
ITAIPU的目的是開發利用兩國共管的巴拉那河從格蘭德瀑布或瓜伊拉瀑布至伊瓜蘇河河口一段的水電資源。第三條
ITAIPU應根據1973年4月26日條約、本章程以及其它附錄中制定的規則管理。第四條
根據該條約及其附錄的規定,ITAIPU應具有法律、財政和行政能力,並有技術責任研究、規劃、指導和實施伊泰普實體之所以要建設的那些工程,並把這些工程投入服務,運用它們。為了這些目的,它可要求一些權利和承擔義務。第五條
ITAIPU應在巴西聯邦共和國首都巴西利亞和巴拉圭共和國首都亞松森設總部。第二章資本
第六條
ITAIPU應具有等價於1億美元的資本,這些資本應平均屬於ELETROBRAS和ANDE,且是不可轉讓的部分。
獨立條款:根據該條約第十五條第4款規定該資本應保持其不變價值。第三章行政
第七條
ITAIPU作為行政機構應有一個管理委員會和一個執行理事會。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應由十二名顧問組成,其指定方式如下:
(a)巴西政府指定六名顧問,其中一名由外交部指定,二名由ELETROBRAS指定;
(b)巴拉圭政府指定六名顧問,其中一名由外交部指定,二名由ANDE指定。
1.此外,第十二條提出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加入本委員會,但系無表決權的成員;
2.該委員會的會議應輪流由一名巴西委員和一名巴拉圭委員主持,並且在輪流擔任的基礎上由該委員會所有成員輪流擔任主席;
3.該委員會應指定兩名秘書,一名是巴西人,一名是巴拉圭人,專門分別負責用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書寫證明檔案。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負責履行和關注條約及其附錄的執行以及負責決定下述事務:
(a)ITAIPU的基本管理方針;
(b)議事規則;
(c)基礎服務處的規劃;
(d)在與ELETROBRAS和ANDE協商後使ITAIPU的資產轉讓的行動;
(e)根據條約第十四條第4款的規定與ELETROBRAS和ANDE協商後對資產和負債的重新估價;
(f)提供電力服務的條件;
(g)執行經理理事會與責任和出借貸款有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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